员工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月1日签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一月一日又签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共连续签了2次,请问公司从2010年1月1日需要和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员工没有主动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单位继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有麻烦吗?
请详细回答,谢谢!
员工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月1日签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一月一日又签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共连续签了2次,请问公司从2010年1月1日需要和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员工没有主动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单位继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有麻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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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不是,那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此时贵公司应当跟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附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贵公司的情况属于第十四条第三款。此时如果贵公司仍想跟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会涉及到行政处罚什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