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应得的应有利益是什么
- 提问者网友:遁入空寂
- 2021-05-12 06:28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蕴藏春秋
- 2021-05-12 07:28
你可以依法主张的合法权益:
1.单位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从你入职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现在为止的双倍工资。
2.单位应当补缴自用工首月起的社保。
3.如果你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单位违法,不用提前30天通知),单位应当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不能主张赔偿金,赔偿金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现在单位并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向当地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企法网 http://www.enterlaw.net/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吧
- 1楼网友:七十二街
- 2021-05-12 09:50
- 2楼网友:上分大魔王
- 2021-05-12 08:24
用人单位应该:一,为你补缴社保费(自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开始);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你支付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三,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 的经济补偿金,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的报酬。
- 3楼网友:往事埋风中
- 2021-05-12 07:34
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补办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