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相矛盾怎么办?
答案:3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1 14:55
- 提问者网友:川水往事
- 2021-02-01 11:02
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相矛盾怎么办?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洒脱疯子
- 2021-02-01 11:48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哪里矛盾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哪里矛盾了?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痴妹与他
- 2021-02-01 12:41
没有矛盾的,是你理解错误
- 2楼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02-01 12:02
法的效力高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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