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工作交接期间的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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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4 15:58
- 提问者网友:椧運幽默
- 2021-02-03 17:34
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工作交接期间的工资问题?公司5月底给我续签的劳动合同,但是到6月10日口头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要我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愿意支付6月份的工资做代通金。但是我在此后并未能于公司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导致到7月10了离职交接还未正常进行。我想问问如果超过了7月份我的离职手续还未办理完毕的话,公司是否应该继续发放我次期间的工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玩世
- 2021-02-03 18:39
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工作交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不得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反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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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有你哪都是故乡
- 2021-02-03 19:19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是补偿三个月的工资。如果公司不按规定办事,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他们不愿意补偿那么多,你就据理力争,和他们纠缠,公司也会为了息事宁人,给你完整的补偿。不过如果你和公司闹得不愉快的话,再回去也没有什么意义,你就说已经找到了新的工作了,他们就不会逼你回去了。如有问题,欢迎随时联系。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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