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报批任意处置资产的应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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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3 01:02
- 提问者网友:爱了却不能说
- 2021-03-02 18:37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报批任意处置资产的应怎样处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酒者煙囻
- 2021-03-02 19:26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实行网上和纸质同步申报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系统”)选择要申请处置的资产,形成《资产处置申请单》(见附表2,适用于固定资产的处置申请,非固定资产无需填写),分别按权限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或审批。
(2)单位向主管部门(指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上报纸质的资产处置申请函,并附经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资产处置申请单》和有关资料(也可通过扫描上传到系统)。资产无偿调拨的,由调出方提出申请。
(3)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系统操作,并通过系统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属财政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纸质意见上报财政部门,同时在系统中进行操作。
(4)财政部门通过系统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或上报,出具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含《资产处置审批结果表》,附表3)。
(5)除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或者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需要拆除房屋建筑物以外,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00元(指账面原值,含50,000元,下同)且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申请资产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现有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固定资产除外)。房屋、电梯、锅炉和部分大型医疗设备等已确定法定鉴定机构的,按规定执行。
需委托技术鉴定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的对象、期限、程序、费用等事宜。
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依据。
(6)按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单位应当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评估报告须报财政部门核准。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7)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审批结果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①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机构改革原因需调拨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自上级部门批准机构改革之日起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②资产出售或置换价值总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当按规定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拍卖、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确实无法采取市场竞价方式转让,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价格应以资产评估价为作价参考依据。拟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③资产报废或捐赠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清理或捐赠手续。报废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按有关规定处置。
(8)单位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对资产进行处置并在取得处置结果的有效凭证(如财政部门开具的处置收入上缴票据)后20个工作日内,凭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有效凭证,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并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的,需凭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受赠方出具的接收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9)财政部门认为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资产处置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自接到申请备案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同意备案的正式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更正。
(1)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系统”)选择要申请处置的资产,形成《资产处置申请单》(见附表2,适用于固定资产的处置申请,非固定资产无需填写),分别按权限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或审批。
(2)单位向主管部门(指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上报纸质的资产处置申请函,并附经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资产处置申请单》和有关资料(也可通过扫描上传到系统)。资产无偿调拨的,由调出方提出申请。
(3)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系统操作,并通过系统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属财政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纸质意见上报财政部门,同时在系统中进行操作。
(4)财政部门通过系统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或上报,出具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含《资产处置审批结果表》,附表3)。
(5)除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或者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需要拆除房屋建筑物以外,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00元(指账面原值,含50,000元,下同)且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申请资产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现有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固定资产除外)。房屋、电梯、锅炉和部分大型医疗设备等已确定法定鉴定机构的,按规定执行。
需委托技术鉴定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的对象、期限、程序、费用等事宜。
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依据。
(6)按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单位应当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评估报告须报财政部门核准。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7)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审批结果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①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机构改革原因需调拨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自上级部门批准机构改革之日起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②资产出售或置换价值总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当按规定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拍卖、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确实无法采取市场竞价方式转让,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价格应以资产评估价为作价参考依据。拟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③资产报废或捐赠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清理或捐赠手续。报废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按有关规定处置。
(8)单位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对资产进行处置并在取得处置结果的有效凭证(如财政部门开具的处置收入上缴票据)后20个工作日内,凭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有效凭证,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并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的,需凭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受赠方出具的接收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9)财政部门认为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资产处置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自接到申请备案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同意备案的正式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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