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述题:2003年11月6日被告人丁某潜至X公司2号楼某室盗取被害人马某放于包内的农行金穗借记卡两张、活期储蓄卡两张(均加密)及马某身份证一张。第二天下午,被告人丁某手持户名为马某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到农业银行谎称忘记密码冒名办理了密码重置手续,然后从自动取款机上分三次取出6000元。11月8日下午丁某又让其女友从自动取款机上取出2000交给丁某。11月14日被告人丁某在女友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公安已调取了全部赃款并返还给马某。
(1)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何种罪名?
(2)丁某是否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