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三十年不变,不管生和死地都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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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18 09:55
- 提问者网友:浪荡绅士
- 2021-01-17 21:32
土地是三十年不变,不管生和死地都有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往事隔山水
- 2021-01-17 23:11
那说的应该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规定了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是按户而不是按人进行的,农户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体。既然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户”,而不是单个的“人”,那么将“农户”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看成是“农户”内订立承包合同时在册人员的认识就是错误的。产生错误的根源,是对村集体与农户订立承包合同时,采取按各户实有人口计算应承包的土地面积的承包方案缺乏正确的认识,把按人口分地错误地认定为只有这部分人口分得土地,不能正确认识按人只是计量,分地是分给农户。
无论是当时计入分地人数的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增人不增地”绝不意味着新增人口没有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毫不怀疑地肯定农户中的新增人口与土地承包时的原有人口一样,对承包到户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减人不减地”是在承包期内农户人口减少,尚存人口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以农户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减少的人口在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户的土地。农户人口增加,绝不能以此否认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维护原有人口的人均占地不减少。如果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问题,应按分割时家庭人口数划分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是按户而不是按人进行的,农户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体。既然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户”,而不是单个的“人”,那么将“农户”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看成是“农户”内订立承包合同时在册人员的认识就是错误的。产生错误的根源,是对村集体与农户订立承包合同时,采取按各户实有人口计算应承包的土地面积的承包方案缺乏正确的认识,把按人口分地错误地认定为只有这部分人口分得土地,不能正确认识按人只是计量,分地是分给农户。
无论是当时计入分地人数的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增人不增地”绝不意味着新增人口没有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毫不怀疑地肯定农户中的新增人口与土地承包时的原有人口一样,对承包到户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减人不减地”是在承包期内农户人口减少,尚存人口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以农户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减少的人口在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户的土地。农户人口增加,绝不能以此否认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维护原有人口的人均占地不减少。如果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问题,应按分割时家庭人口数划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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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低血压的长颈鹿
- 2021-01-18 00:26
不是的 因为人死亡了 义务与权力都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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