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有否相关的法律依据?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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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5-20 03:25
- 提问者网友:杀手的诗
- 2021-05-19 11:51
发生的故意伤害致死案,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的时候年纪为50周岁。该案件为三人作案,该犯在该案件中系从犯,公安机关抓获该嫌疑人。在逃亡的17年时间里,犯罪嫌疑人改变生活习惯,改成素食,这就造成长期的营养不良,身体有萎缩性胃炎、肝脏囊肿等病症。由于长期素食,嫌疑人在进入看守所之后,坚持拒绝进食,加上年纪已经67岁。在关押三个多月后,一度生活无法自理。目前该案件已经依法起诉到检察机关,检察院在听取看守所的相关情况介绍后,提出变更强制措施。请问以上情况是否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有否相关的法律依据?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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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一叶十三刺
- 2021-05-19 13:30
可以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你所说情形符合第2、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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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春色三分
- 2021-05-19 18:29
同样的道理,可以保处就医嘛,
用点手腕.
- 2楼网友:笑迎怀羞
- 2021-05-19 17:25
从身体状况和年龄,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的。
- 3楼网友:刀戟声无边
- 2021-05-19 15:53
如果身体不符合服刑的,在判决后有可能会监外执行,但是从你所述的情况,现在取保候审是不可以的。
- 4楼网友:我住北渡口
- 2021-05-19 15:09
不可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就有明确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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