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号与公司请假,回家,帮以前公司的老总干了1个星期的活,回到公司半个月后,现在老总说我违反合同,在做私活,第二职业要开除我,而且之前请假的时候老总也批准了,当然他不知道我回家干什么了,后来因公司同事打小报告,老总才得知的,也扣了我请假这几天的工资。
1、我想请问这算是私活,第二职业吗?
2、公司要开除我的话,我会得到赔偿吗?
公司说我违反合同,在做第二职业,要开除我,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会得到补尝金吗?
答案:3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0 19:30
- 提问者网友:謫仙
- 2021-02-20 16:13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02-20 16:56
1,你做兼职,没有影响到现在工作,公司是不能开除你的。
2,若公司以此理由开除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2,若公司以此理由开除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躲不过心动
- 2021-02-20 17:23
有点不道德
- 2楼网友:行路难
- 2021-02-20 17:15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因犯错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合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要举报
如以上问答信息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