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相竞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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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13 08:49
- 提问者网友:遁入空寂
- 2021-04-12 22:19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用人单位法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四十二条是为了对特殊情况劳动者的保护,而对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限制。如果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达到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请问用人单位可否依据法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爱难随人意
- 2021-04-12 23:16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并不会冲突!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4-13 00:48
可以,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照第三十九条来解除的,因为第三十九条主要是由于劳动者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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