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中心上墙标语,公安机关办案有那些积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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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29 08:16
- 提问者网友:饥饿走向夜
- 2021-04-29 03:59
执法办案中心上墙标语,公安机关办案有那些积极和要求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举杯邀酒敬孤独
- 2021-04-29 04:43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和执法效能,加强执法监督,特制定本规范。
二、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应当将接待群众、内部办公、办案和生活区域实行分区设置和管理。
独立建设且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作相应分区。
三、各功能区入口和各功能室门口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功能标示牌,实行隔离的区域应当在入口处设置限制进入的标示牌。
四、各功能区、室应当有相应的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接待区、办案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规范。
五、接待区主要用于接受报警求助、对外办理证照、行政审批,以及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等。
信访接待室、调解室、听证室可以设置在接待区,但应当相对独立。
六、接待区的设置应当方便群众,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
七、民警办公室、会议室,以及用于存放档案、物证、警械、武器的功能室等应当集中设置在办公区。
八、办案区主要用于讯问、询问、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和信息采集等。
有候问室、醒酒室、缉毒检查及医疗救助室的,应当设置在办案区。
公安机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位于同一地点,或者临近的执法办案部门,可以统一设置共同的办案区。
九、公安机关收缴的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专门场所,不得存放在接待区、办公区、办案区或者生活区内。
十、办案区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并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候问室、讯问室、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室、辨认室、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采集室,以及供违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卫生间不得设置在二楼或者二楼以上。
十一、办案区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并配置安全检查设备和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物品保存袋和存放柜。楼道门窗及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的窗户等应当安装牢固的防护栏网等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和传递物品的设施;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应当避免有凸出的硬棱角、悬挂支点及可能被直接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
十二、讯问室、询问室应当具备通风等基本条件,室内用电应当采用低压电源;墙面、门窗应当作隔音和防撞处理。
候问室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要求。
十三、讯问室、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室应当设置违法犯罪嫌疑人专用座椅。座椅应当牢固并且有安全防护装置,椅脚安全固定于地面,座椅与墙壁及工作台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十四、接待区、办案区应当安装可覆盖区域内外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室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录像要求,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声像监控区域”标示牌。
讯问室应当安装用于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有条件的地方,询问室也应当安装用于对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
接待区、办案区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与警务督察部门网上督察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十五、各地公安机关及各部门、警种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警种实际,制定具体设置标准。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和执法效能,加强执法监督,特制定本规范。
二、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应当将接待群众、内部办公、办案和生活区域实行分区设置和管理。
独立建设且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作相应分区。
三、各功能区入口和各功能室门口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功能标示牌,实行隔离的区域应当在入口处设置限制进入的标示牌。
四、各功能区、室应当有相应的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接待区、办案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规范。
五、接待区主要用于接受报警求助、对外办理证照、行政审批,以及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等。
信访接待室、调解室、听证室可以设置在接待区,但应当相对独立。
六、接待区的设置应当方便群众,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
七、民警办公室、会议室,以及用于存放档案、物证、警械、武器的功能室等应当集中设置在办公区。
八、办案区主要用于讯问、询问、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和信息采集等。
有候问室、醒酒室、缉毒检查及医疗救助室的,应当设置在办案区。
公安机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位于同一地点,或者临近的执法办案部门,可以统一设置共同的办案区。
九、公安机关收缴的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专门场所,不得存放在接待区、办公区、办案区或者生活区内。
十、办案区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并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候问室、讯问室、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室、辨认室、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采集室,以及供违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卫生间不得设置在二楼或者二楼以上。
十一、办案区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并配置安全检查设备和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物品保存袋和存放柜。楼道门窗及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的窗户等应当安装牢固的防护栏网等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和传递物品的设施;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应当避免有凸出的硬棱角、悬挂支点及可能被直接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
十二、讯问室、询问室应当具备通风等基本条件,室内用电应当采用低压电源;墙面、门窗应当作隔音和防撞处理。
候问室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要求。
十三、讯问室、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室应当设置违法犯罪嫌疑人专用座椅。座椅应当牢固并且有安全防护装置,椅脚安全固定于地面,座椅与墙壁及工作台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十四、接待区、办案区应当安装可覆盖区域内外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室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录像要求,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声像监控区域”标示牌。
讯问室应当安装用于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有条件的地方,询问室也应当安装用于对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
接待区、办案区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与警务督察部门网上督察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十五、各地公安机关及各部门、警种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警种实际,制定具体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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