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断绝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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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8 20:32
- 提问者网友:咪咪
- 2021-02-28 10:16
一对双胞胎姐妹,早期父母离异,离婚协议写明抚养权归父亲,并且现住的房子归母亲。但因父亲当时要坐牢15年,所以商定子女由母亲代管,养育子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父亲承担。但是在这十几年间,父亲给予的抚养费时有间断。现在子女已经成年,父亲坐牢回来后,自己有一套城中村的房子。现在父亲要与子女断绝关系,现有以下几个问题:1、离婚时那套房子说是归母亲,但是父亲一直没有过户,现在父亲不肯过户给母亲。现在可否要求父亲立刻办理过户,把房子过到母亲名下。2、在断绝关系后,子女是否享有父亲那方的继承权?3、断绝关系后,子女对父亲是否有赡养的义务,在什么情况下要履行赡养的义务?4、因在父亲回来后,两姐妹的户口迁到父亲名下,当父亲那套城中村的房子拆迁时,子女可否要求分得自己应得的那一份?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罪歌
- 2021-02-28 10:38
我国没有断绝父子或母子关系的相关法律条文。
在法律上,生父母和亲子女之间,只有在亲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情况下才会被认为是断绝关系。其他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单方或是双方共同声明“断绝关系”都是无效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都不会因此而终止。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被收养人也是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亲生父母有特殊因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在法律上,生父母和亲子女之间,只有在亲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情况下才会被认为是断绝关系。其他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单方或是双方共同声明“断绝关系”都是无效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都不会因此而终止。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被收养人也是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亲生父母有特殊因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渡鹤影
- 2021-02-28 12:54
要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按你的描述,那位母亲年老后,孩子有赡养义务。
即使当初这位母亲没有支付抚养费、探望孩子等行为,没尽到任何母亲的义务,或在人间消失了很多年,孩子也不能完全免除赡养义务。
- 2楼网友:往事埋风中
- 2021-02-28 11:53
1、恐怕很难,鉴于年代久远,应该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无法从法律获得救济
2、此问题无意义,身份关系不因当事人的承认或者拒绝而改变,你父亲断绝关系的看法本身违法,不被法律承认
3、同2,顺便说下肯定有赡养义务
4、如果房屋只登记在父亲名下,则父亲是唯一的拆迁受益人,其他人无权利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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