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我已经工作了二十四年了,一直在本单位工作,2004年单位进行了改制,没有支付任何的补偿给职工,就强迫职工解除了长期合同,改签了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的合同,在此期间职工没有享受到房屋补贴,今年6月份,单位就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我们202名职工的合同,不与我们继续签订合同,也不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辽宁省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给职工补偿金,更别说房屋补贴了。
问:象我们这些老职工,下岗后在结算时,应不应该享受这种代遇?
我原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我已经工作了二十四年了,一直在本单位工作,2004年单位进行了改制,没有支付任何的补偿给职工,就强迫职工解除了长期合同,改签了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的合同,在此期间职工没有享受到房屋补贴,今年6月份,单位就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我们202名职工的合同,不与我们继续签订合同,也不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辽宁省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给职工补偿金,更别说房屋补贴了。
问:象我们这些老职工,下岗后在结算时,应不应该享受这种代遇?
应该有的 根据有关事宜你可以去劳动部门经过仲裁委员会协调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