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点: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创始者是谁?在什么情况下提出?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赔偿损失范围(具体的)
五、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此种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这是它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合同是否成立,是判定是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义务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然而,在订约阶段,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保密等义务,此为法定义务,若因过失而违反,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如相信其会与己方订立合同),并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因而受到损失。此项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履约收益)。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假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或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仅为戏耍对方。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缔约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
(1)告知己方的财产状况与履约能力;
(2)告知标的物的瑕疵;
(3)告知标的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如因此致对方受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售楼广告中称客户人住后将开通免费进市区班车,后虽开通,数月后即停止。
4.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如王某与某小学商定捐款100万改建校舍,王某承诺捐款于9月到位,要求学校此前做好准备,并备好配套资金。7月初,学校将旧校舍拆除,并贷款50万元,期限1年。后王某以生意亏损为由拒绝捐款,给学校造成损失。
5.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如店堂地滑,致顾客摔伤。
6.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如公共汽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
7.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若未被被代理人追认,又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由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由于此时合同并未生效,显然不能适用违约责任,而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心理上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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