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3月中旬进入公司的.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到2008年3月1日补签了一份所谓的2年合同.(2008.3.1-2010.2.28),到2009.10.7,接到电话说被辞退了!
在合同期内,我每周上6天班(周六周日轮休)没有给周末加班费的!其他法定假日还是给放的!
我的问题是:
1.周末加班费用可以追讨回来吗?
2.公司将近有1年时间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有关这方面的经济赔偿吗?
3.按照月平均工资1700元来算的话,我可以拿到多少经济赔偿呢?
我是2007年3月中旬进入公司的.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到2008年3月1日补签了一份所谓的2年合同.(2008.3.1-2010.2.28),到2009.10.7,接到电话说被辞退了!
在合同期内,我每周上6天班(周六周日轮休)没有给周末加班费的!其他法定假日还是给放的!
我的问题是:
1.周末加班费用可以追讨回来吗?
2.公司将近有1年时间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有关这方面的经济赔偿吗?
3.按照月平均工资1700元来算的话,我可以拿到多少经济赔偿呢?
首先、在你和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的一个月之后到一年之内要付的是2倍的工资。
其次.就是你说的加班费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也就是周六周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三 就是你说的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
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十七条就是二楼说的内容 !下面的是第二款的内容: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下面是补充的法条帮助你理解: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根据以上你自己就可以计算你的补偿金了!
《劳动合同法》对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是从2008年2月以后开始按新法执行,原来的法规这方面不完善,你问的三个问题我给你逐一建议:
1、周末加班,按照现在的劳动工作时间的管理方式分为综合计时制和一般工作时间制,综合计时制的单位可以对周末加班的情况进行调休,全年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就不用补偿,但是综合计时制是需要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如果没有备案就直接实施是无效的,周末加班照样要按照两倍计发加班工资。
2、对于前一年的事实用工行为,你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莱证明你2007年3月就在这公司工作,有工资单、工作牌、签到考勤记录等等,如果是事实可以追究其相应责任,但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现有规定(此法2008年1月1日才生效)
3、如果你2007年3月的那一段工作时间被认定有效(也就是上面第2项成立),你可以拿到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无效只能拿到2008年3月到被解雇期间共计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你好,你可要求二个月的双倍工资,还可要求三个月的工资补偿,至于加班费得看你的证据了,如果有证据也是可以的。你还可要求公司补交你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