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很普通的打工仔,在广东一家电子厂打工(普通生产员工而已).去年进的厂.因个人原因,现已多次书面申请辞职,但每次都被拒绝,理由就是:辞职人员过多.找上一级管理,他叫我直接找当头上司,当头上司又是说辞职人员过多.便不作其它任何解释与回答.(这厂里流动人口相当多,出厂的大多都是工资都没拿就走,拿到的工资的,也就是批准辞职的那部分人大多都是和厂内管理是同乡或关系要好的.)
这样不给予辞职批准合法吗~?我该如保维护我的劳动自由权~?
我是一个很普通的打工仔,在广东一家电子厂打工(普通生产员工而已).去年进的厂.因个人原因,现已多次书面申请辞职,但每次都被拒绝,理由就是:辞职人员过多.找上一级管理,他叫我直接找当头上司,当头上司又是说辞职人员过多.便不作其它任何解释与回答.(这厂里流动人口相当多,出厂的大多都是工资都没拿就走,拿到的工资的,也就是批准辞职的那部分人大多都是和厂内管理是同乡或关系要好的.)
这样不给予辞职批准合法吗~?我该如保维护我的劳动自由权~?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首先可以肯定,辞职不批是不合理的。通常这种情况建议以挂号信的形式将辞职信通过邮政寄给单位的人事部门(主要是为了以后调查取证方便),需注意的是封面一定要注明是辞职信。这样等足三十天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的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厂方还不认账就可以到劳动站告他们了,这时候那封挂号信就是关键证据了(挂号信邮局可以查的)。
辞职不需要申请,更不需要批准!
你只要提前30天递交辞职书(试用期提前3天),到第31天(试用期到第4天)就直接要求单位给你办理离职手续即可;如果单位不办,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或仲裁委投诉!(免费)
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未到期,而这家电子厂又缺人(特别像你这样的熟练工),厂方是不会轻易批准辞工的,现在南方经济开始好转,好多厂找学校要人,现在学生不能放弃学业进厂。如果厂里没有订单,工人没活干,拿不到工资,工厂倒闭了,还用辞工吗?你实在想跳槽,也得提前一个月提出辞工申请,批准后才能结账走入(除非有其他原因:比如学习通知你返校考试;家里有要紧事发传真叫你速回)。
如果真像你说的那样,厂领导看关系批准辞工(领导把关系都辞了,不大可能),有违背了劳动法的行为,你还可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