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炉证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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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9 21:32
- 提问者网友:原来太熟悉了会陌生
- 2021-03-19 03:21
司炉证件类别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3-19 04:12
TSG G6001-2009《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第四条规定:锅炉操作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从事在用锅炉运行操作的人员。锅炉操作人员分为I、II、III级,其工作范围如下:
(一)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I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III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扩展资料
烘炉、煮炉
当前期工作检查完毕之后,司炉工人需要对锅炉进行烘炉、煮炉;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司炉工人应该注意锅炉的使用状况以及工作过程中锅炉所反映出的各种现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行判断处理。
1.冲洗,对新投入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及网路系统,启动前应用水进行冲洗,以清除网路系统中的污垢、铁锈和其他杂物,防止存运行阻塞管路和散热设备;
2.向锅炉内加入软化水至水位表中低水位.进水温度一般不高于40℃ ;系统进水的顺序是锅炉-网路-用户,向锅炉进水的顺序一般由下锅筒、下集箱开始,至锅炉顶部放气阀冒出水为止;
3.先用木柴烘炉,火焰应集中在炉膛中央,初期以后的火势应均匀并逐日缓慢加大,木柴烘炉一天后逐渐添加煤炭燃烧,并定期转动炉排,防止烧坏;
4.第一天温升不超过50℃,后期不应超过16O℃;
5.烘炉时间一般为7-15天,如炉墙特别潮湿,可延长烘炉时间,并保持锅炉不起压;
6.在煮炉末期经检查烘炉合格后,即可进行煮炉;
7.将氢氧化钠和磷酸三钠两种药品用热水溶解后,与锅炉给水同时缓慢送人锅炉,不要一次投入;
8.煮炉时间为3-4天,煮炉的最后24小时.使压力保持在0.4Mpa。然后停止燃烧,让压力逐渐降到零,水温低于70℃后,开放排污阀,将炉水全部放出;待锅炉冷却后,用高压水彻底清洗锅炉,直至锅炉内没有油污、铁锈时,煮炉才算合格;
9.煮炉结束后应检查排污阀,有无堵塞现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司炉
第四条规定:锅炉操作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从事在用锅炉运行操作的人员。锅炉操作人员分为I、II、III级,其工作范围如下:
(一)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I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III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扩展资料
烘炉、煮炉
当前期工作检查完毕之后,司炉工人需要对锅炉进行烘炉、煮炉;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司炉工人应该注意锅炉的使用状况以及工作过程中锅炉所反映出的各种现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行判断处理。
1.冲洗,对新投入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及网路系统,启动前应用水进行冲洗,以清除网路系统中的污垢、铁锈和其他杂物,防止存运行阻塞管路和散热设备;
2.向锅炉内加入软化水至水位表中低水位.进水温度一般不高于40℃ ;系统进水的顺序是锅炉-网路-用户,向锅炉进水的顺序一般由下锅筒、下集箱开始,至锅炉顶部放气阀冒出水为止;
3.先用木柴烘炉,火焰应集中在炉膛中央,初期以后的火势应均匀并逐日缓慢加大,木柴烘炉一天后逐渐添加煤炭燃烧,并定期转动炉排,防止烧坏;
4.第一天温升不超过50℃,后期不应超过16O℃;
5.烘炉时间一般为7-15天,如炉墙特别潮湿,可延长烘炉时间,并保持锅炉不起压;
6.在煮炉末期经检查烘炉合格后,即可进行煮炉;
7.将氢氧化钠和磷酸三钠两种药品用热水溶解后,与锅炉给水同时缓慢送人锅炉,不要一次投入;
8.煮炉时间为3-4天,煮炉的最后24小时.使压力保持在0.4Mpa。然后停止燃烧,让压力逐渐降到零,水温低于70℃后,开放排污阀,将炉水全部放出;待锅炉冷却后,用高压水彻底清洗锅炉,直至锅炉内没有油污、铁锈时,煮炉才算合格;
9.煮炉结束后应检查排污阀,有无堵塞现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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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话散在刀尖上
- 2021-03-19 04:55
你好,现在是这样规定的:
TSG G6001-2009《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第四条规定:锅炉操作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从事在用锅炉运行操作的人员。 锅炉操作人员分为I、II、III级,其工作范围如下:
(一)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I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III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注1:I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I、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
注2:对于申请单一炉型(如有机热载体锅炉、立式手烧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汽炉等)的锅炉操作人员,其考核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并且在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限定操作的炉型范围。
注3: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可以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中的资格项目中注明其级别,表述为III级(高级)、II级(中级)、I级(初级)。
没有最新的一说。
TSG G6001-2009《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第四条规定:锅炉操作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从事在用锅炉运行操作的人员。 锅炉操作人员分为I、II、III级,其工作范围如下:
(一)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I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III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注1:I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I、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
注2:对于申请单一炉型(如有机热载体锅炉、立式手烧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汽炉等)的锅炉操作人员,其考核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并且在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限定操作的炉型范围。
注3: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可以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中的资格项目中注明其级别,表述为III级(高级)、II级(中级)、I级(初级)。
没有最新的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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