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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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23 22:05
- 提问者网友:不爱我么
- 2021-11-23 13:28
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是什么意思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摆渡翁
- 2021-11-23 14:57
不管刑事民事案件审判的主要目的都是查明案件事实,区分责任,解决纠纷,而这样的任务就是要依靠证据,所以不管刑事、民事只要是之前没有出现的都有程序进入诉讼,当然可以补交。
刑事诉讼:
开庭审理后判决前发现的影响定罪的新证据,控辩双方通常存在争议,因此应当适用严格证明,即通过补充开庭的方式对该证据进行调查、质证,进而决定是否采用。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41-43条,详细规定了什么是“新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刑事诉讼:
开庭审理后判决前发现的影响定罪的新证据,控辩双方通常存在争议,因此应当适用严格证明,即通过补充开庭的方式对该证据进行调查、质证,进而决定是否采用。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41-43条,详细规定了什么是“新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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