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死后的遗产四个亲生子女和三个养子女如何继承遗产
答案:5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7 22:21
- 提问者网友:了了无期
- 2021-03-17 12:56
老人死后的遗产,四个亲生子女和三个养子女如何继承遗产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鱼芗
- 2021-03-17 14:31
个是你朋友姥爷的财产我就不再给你引法条了。但是问题我有一个,那就是这个房子是在什么时候买的。是在他跟配偶的婚姻持续期间买的吗?同时他们买房子时是否已经退休了?听你这么说好像,你朋友的姥爷是再婚的,所以这个涉及到的有很多问题。不是给你引几个法条就能说清楚的。
因为如果确实能够证明这个房子是你朋友姥爷个人出钱买的。而且当时你姥爷和他的配偶都已经,退休那么可以认定这个房子只是你姥爷一个人的个人财产,如果能的话,而是在他们年轻的时候买的,虽然只有一个人的名字,那么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当然应当算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你朋友姥爷的配偶是有一半的所有权的。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也就是适用 上面这一条。
如果是共有的话,当然先要析产也就是先析出你朋友姥爷配偶的一半,再继承人平均分配(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你朋友的姥爷也是继承人。
因为如果确实能够证明这个房子是你朋友姥爷个人出钱买的。而且当时你姥爷和他的配偶都已经,退休那么可以认定这个房子只是你姥爷一个人的个人财产,如果能的话,而是在他们年轻的时候买的,虽然只有一个人的名字,那么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当然应当算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你朋友姥爷的配偶是有一半的所有权的。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也就是适用 上面这一条。
如果是共有的话,当然先要析产也就是先析出你朋友姥爷配偶的一半,再继承人平均分配(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你朋友的姥爷也是继承人。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梦中风几里
- 2021-03-17 17:01
谁样是谁的
- 2楼网友:一袍清酒付
- 2021-03-17 16:37
你的这个问题得从两方面做分析。
首先,你必须得确定一下死者的遗产范围。这里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死者与配偶之间关于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2、死者与配偶之外的家庭成员(一般指共同生活的子女)之间关于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别。
其次,你必须确定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的范围。这里也涉及两个问题:1、配偶、血亲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抚育或赡养)的养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主要是配偶已死亡的情况)都属于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2、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中,有无出现代为继承的情况。
最后,这只是说了法定继承的情况,死者有无遗嘱?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仅限于其个人财产?……上述问题所涉及的方面很繁琐,但对遗产的分配却至关重要,甚至能影响到遗产分配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所以建议你面对面咨询一下当地律师。
- 3楼网友:夜余生
- 2021-03-17 15:45
如果没有立遗嘱,那么亲生子女和养子女和老人都是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都应该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应该有同等的继承权。当然如果有有效的遗嘱,那么就应当根据遗嘱来继承。
- 4楼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03-17 15:16
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养子女也是子女.首先你要确定其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其是在什么时间被收养的,是否与养父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以父母子女登记、一直共同生活的,应视为事收养关系。 不办理收养登记不视为收养关系成立,是在《收养法》实施之后,
附:(1)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有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2)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 司发通(1993)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请示,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能否办理公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认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这样说说你应该明白其养子女是否具有合法继承权。除去以上问题还有特殊的情况·如下可以多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的特别规定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可以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 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备劳动能 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 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 多。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 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劳务扶 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 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 以适当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 不分或者少分。 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 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 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数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 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 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 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 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是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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