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住房公积金在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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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8 02:55
- 提问者网友:沦陷
- 2021-02-27 05:11
大连住房公积金在哪取?? 听说友好广场有个能修改密码那地方能取出来 , 不知道能不能. . 希望知道的人告诉我 哪能取出来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未来江山和你
- 2021-02-27 06:06
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武汉街上(友好广场的南边),走过去也不远,如果不想走的话在青泥洼桥坐532路到友好路车站下车(一站)即可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深街酒徒
- 2021-02-27 08:35
不是只凭密码和卡就能取出来的,需要符合条件的,以下四个公积金办事处你可以就近去咨询一下或者打电话咨询。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邮政编码:116001
联系电话:0411-82655568
住房公积金业务咨询:0411-82817792
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咨询:0411-82817800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山办事处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邮政编码:116001
联系电话:0411-82817689
住房公积金业务咨询:0411-82817797
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咨询:0411-82817983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岗办事处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76号 邮政编码:116021
联系电话:0411-83700596
住房公积金业务咨询:0411-83705958
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咨询:0411-83700623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沙河口办事处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23号 邮政编码:116023
联系电话:0411-84652355
住房公积金业务咨询:0411-84652175
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咨询:0411-84652124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甘井子办事处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路7-6号 邮政编码:116033
联系电话:0411-86794849
住房公积金业务咨询:0411-86794895
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咨询:0411-86794855
- 2楼网友:洒脱疯子
- 2021-02-27 07:19
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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