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在用益物权中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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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15 08:19
- 提问者网友:低吟詩仙的傷
- 2021-04-14 14:38
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在用益物权中的损益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西风乍起
- 2021-04-14 16:12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3)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要是不动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当然,用益物权还包括动产。
在我国,“登记”记载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物权的变动的公示,为物权的动态公示。按照各国物权法的规定,“交付”是动产物变动的公示方式,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依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存在与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公示公信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由此可见,用益物权的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自愿登记为原则,一旦登记,那么相当于公示,就发生了公信效力了。
由于楼主的问题不是很明确,所以只能写这些了,希望您自己可以整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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