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受理的案件是:企业合伙人甲勾结会计人员霸占企业的经营和账目,合伙人乙要求算帐分红,在审理期间已由法院委托会计事务所将账目进行审计。审计结论是: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无法得出真实结果。审计结束后乙要求核对账目,而之前甲已将所有资料全部取回,乙又向法院书面申请要求调取,甲称以有会计事务所审计为由拒不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甲将承担不利后果。企业的账目已超过了一百万,甲的行为是否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请高手指点!急!!!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
答案:2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8-14 13:18
- 提问者网友:山高云阔
- 2021-08-13 16:38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归鹤鸣
- 2021-08-13 17:42
是,看法院审理的结果是否属情节严重,严重的话,财务人员不但要受处分,吊销职业资格,可能还会追究刑事责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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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深街酒徒
- 2021-08-13 18:10
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作为一个堵漏性的罪名,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中加以规定,本身就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和个人在违法经营后将有关财务资料隐匿或销毁,导致国家机关无法对其查处。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的此类行为,行为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毁灭罪证、掩盖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为打击此类危害社会的行为,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刑法修正案》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将罪名确定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定罪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隐匿”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该罪的追诉: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拒不交出”则是明知会计资料的去向,是不向相关部门移交,不影响会计资料的保存和完整性;妨碍依法对会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拒不交出的行为必须是以逃避依法查处为目的时才应受到追诉。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行为虽不影响会计资料的保存和完整性,但在妨害相关机关为依法进行查处活动而使用会计资料时,其社会危害性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社会危害并无实质差别,因而将为逃避依法查处而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行为规定为应受追诉的犯罪行为,符合立法原意。
直接向法院说明,请求法院调取,如果“拒不交出”的化,则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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