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有律师的朋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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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0-08 10:47
- 提问者网友:回忆在搜索
- 2021-10-08 00:06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有律师的朋友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10-08 01:04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问题。需要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一叶十三刺
- 2021-10-08 02:18
农村的土地和郊区没有划分为国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只能是集体或者国家拥有!我们只有使用权还有你这里说的私有土地使用证是没有这样的,使用权不管是集体还是国有土地只要是依法登记没有日后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公民是可以对该土地行使应有的权利!土地证也是只有集体和国有的两种,国有土地一般的使用权是70年,集体土地没有规定,随集体分配而变化!
- 2楼网友:骨子里都是戏
- 2021-10-08 01:19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国家利益以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收回国有土地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收回程序则无专门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对因闲置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收回土地的情形十分复杂,笔者结合管理实践经验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收回国有土地的条件综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5种情形: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法》第十九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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