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9年12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间每次领票都要按照不含税的3%缴纳预缴税金,现在2010年6月,我司已申请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那之前每次领购皮发票时预缴的税金要怎么申请退税?是直接填表申请退税至扣税账户还是在每月申报增值税时抵税(即在28栏“分次预缴税额”)?
如果是抵税的话那要怎么抵啊?但是去到国税,国税并没有查找到我公司预缴税金的记录,可是我们手上的税票显示的是“辅导银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
我公司于2009年12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间每次领票都要按照不含税的3%缴纳预缴税金,现在2010年6月,我司已申请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那之前每次领购皮发票时预缴的税金要怎么申请退税?是直接填表申请退税至扣税账户还是在每月申报增值税时抵税(即在28栏“分次预缴税额”)?
如果是抵税的话那要怎么抵啊?但是去到国税,国税并没有查找到我公司预缴税金的记录,可是我们手上的税票显示的是“辅导银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
按规定是应该退给你的,但我搞了几十年会计,还没看到退过,都是留作以后抵扣税
1、按规定,规范做法应是直接填退税申请审批表,申请退税至企业账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