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关于涉嫌伪造国家级过证件的处罚结果是
- 提问者网友:咪咪
- 2021-05-10 14:39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神鬼未生
- 2021-05-10 15:58
公安机关引用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是拘留的依据。该条款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是关于程序的法律,根据第六十一条,是先拘留,然后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根据相关证据申请批准逮捕,侦查结束后根据犯罪事实提出公诉。 最后的刑罚还是要通过法院的,法院判刑是以刑法为依据的。
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妨碍国家重要机关如领导机关、军警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因妨碍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而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的名誉或者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
- 1楼网友:逐風
- 2021-05-10 16:55
事情是这样的:小王等三人是某电视台的工作人员 但是 小王等三人出事了 电视台步承认 公安就以涉嫌伪造国家公安机关证件被拘留调查 《百度上搜搜以前出现过中央记者因采访某煤矿被打死 而某煤矿就破财消灾 某台就不承认某是其工作人员 台里说这是潜规则》 小王等三人家属给台里的负责人杨某3万元 可是 事情一过去3天了 无果 小王等三人家属该怎么做才能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