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起诉书怎么写
- 提问者网友:精神病院里
- 2021-01-26 14:11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冷風如刀
- 2021-01-26 14:44
- 1楼网友:玩家
- 2021-01-26 15:58
1、仅从被告与原告订立的《水木清华团购房屋确认协议书》、《水木清华团购客户选房确认单》两份书面协议以及收款收据中,即包括当事人名称(姓名)、房屋位置、楼层、单价、预购面积、实际面积、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基本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被告已经按照约定一次性收受了原告的全部购房款。因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应立即将该房屋交付原告。
2、原告按约定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全额支付了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42万元的购房款,而被告确定给原告的水木清华x号楼x-xx-x号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22.78平方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房屋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即4.2平方米的房价款3000×4.2=12600元,并支付3年的利息12600×5.8%×3=2192.4元,误差比在3%以外的部分即13.02平方米的房价款由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即3000×13.02×2=78120元。此外原告同意按照被告于2007年9月19日在分房方案中制定的水木清华x号楼x-xx-x号房屋每平方米3380元的单价,给予被告(3380-3000)×122.78=46656.4元的房屋差价补偿。故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合计12600+2192.4+78120-46656.4=46256元。
3、被告与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团购《协议书》,以及原告与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商品房预购协议》,虽然被告未在《商品房预购协议》上签字盖章,但是这两份协议对原告当初作出购房决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和主导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这两份协议比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等要约邀请更具影响力、作用更大,亦应视为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根据团购《协议书》第五条第3款和第九条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原告已交房款420000元的每日万分之四向原告支付自2006年10月30日起截止到实际交房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4、根据民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如果没有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就不可能提起诉讼并为此支出诉讼费,故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寻求司法救助而支出的诉讼费应当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恳请人民法院能够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