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房主李心彦因建造新房缺乏人手,就将劳动力部分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陈新学,并约定建房期间一切工伤事故由陈新学负责。
陈新学承包后,便雇请了同乡的张伟等几人来帮忙。
2009年1月10日上午,张伟等几人负责给房主李心彦加盖三楼楼板,当时并未采取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张伟失足从三楼摔下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2009年9月5日,张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主李心彦、承包人陈新学对其进行赔偿。
请问:1、如何判断李心彦与陈新学之间究竟是发包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2、此案应当如何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