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辩论赛治理国家。是德治大于法治。还是法治大于德治,我是德治大于法治一方的,请给点建议。
- 提问者网友:人生佛魔见
- 2021-04-22 10:05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过活
- 2021-04-22 11:38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与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作用。
(二) 、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 1楼网友:廢物販賣機
- 2021-04-22 12:22
德治源于人们对人性的道德标准是“善”。建立在人性本善和人性可以为善的道德判断基础上。孔子曾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1孟子认为人性本身具有善端,所以才能行仁义,提出统治的核心是“仁政”,并主张“德主刑辅”。荀子与前面两位的思想有所不同,荀子认为人性的恶和后天的“恶”的可改造,并据此提出了德治与法治结合的治国方略。 而法治源于一种道德和政治的假设,即法律的“恶”,人性或权力的“恶”。法家大多数是人性恶的主张者。他们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和人之间的最根本的是利害关系。韩非子说:“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不售,则人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古人之死也。”2 法家与儒家关于人性的判断都是错误的,他们都是一孔之见,是片面的。人性的“善”与“恶”作为事物的两个对立面,他们一直就存在,并将永远存在下去。没有“恶”,哪有“善”。善不能完完全全的消灭“恶”。反之,亦然。绝对的“恶”,终极的“善”,是不可能
德治是靠统治者,领导人以其个人的政治魅力和美好德行来治理国家,他们判断、处理事情的依据主要基于社会、个人所承认了的道德。为什么说是他们承认的道德呢?因为道德大多数时候是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标准的,界线也没有法律那么清晰、明确。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法官手里极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判决。我承认即便是法治社会也会有这种情况出现,但我敢肯定,从概率上来说,在法治下出现的次数要比德之地的多。为什么我这么肯定呢?因为这是法治的本身所决定的。法治的性质要求法律具有明确性、稳定性。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使人民感到有安全感,使法官从同一个标准去判案。从一个标准去判案,得出的判决也基本上差不多。 同样,人民从清晰、明了、稳定的法律中就会容易知道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从而避免受到惩罚,达到知法、守法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