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我们这样约定有问题吗?
我原来也是认为没有问题的。但是我看到中国法院网上登载了这样一个案例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403/31/109634.shtml
虽然是公司法修改前的版本,但是有参考意义呀。各位怎么看?
纠正一下不是3/5, 应该是4/5以上肯定比法律要求的2/3要高,不然不会提这个问题的。
内资公司章程,约定一些事项需要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吗?或者一些事项由具有3/5表决权以上股东同意可以吗?
答案:4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6 03:18
- 提问者网友:雨不眠的下
- 2021-02-25 17:57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轻雾山林
- 2021-02-25 19:15
公司法规定的是最低的通过标准,股东之间可以约定更高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因此,如果你提的“一些事项”属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经3/5同意时,‘3/5=0.6,2/3=0.6667,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如果“一些事项”是其他的事项,由于其他事项只要半数通过即可,是可以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鸽屿
- 2021-02-25 22:1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公司章程未约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按照公司法要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原则上也都按照登记的持股比例享受权利,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每一股份代表一表决权,那么按照出资比例,股份多的股东的表决权就大,所持表决权如果超过51%,则此股东就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但是如果涉及到重要决议,则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望采纳!!
- 2楼网友:由着我着迷
- 2021-02-25 20:54
一点问题都没有,只要股东约定好并写进公司章程即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需全体股东同意才能达成决议,那就会出现一个小小股东就可以阻止公司决策的可能,哪怕他只是故意斗气。
上面已经提到会出现的麻烦,但信任与所谓惯例发生矛盾时,那得看由哪个法官来判案了,既然《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不可以“一致同意”而一定是“三分之二”,那你所说的这个案例就并不通用。事实上,如果一定是“三分之二”,那经常会出现大股东恶意操控公司的局面,对小股东同样是不公平的。
选好合作伙伴最重要,是否一致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五分之三都不能真正保证不会出现问题。
- 3楼网友:孤老序
- 2021-02-25 19:29
按照公司法第104条规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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