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单和遗嘱哪个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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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7 00:17
- 提问者网友:趣果有间
- 2021-01-26 00:35
分家单和遗嘱哪个有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洎扰庸人
- 2021-01-26 01:40
1、“原来的分家单有效吗?是遗嘱性质还是赠与性质或其他?”:
(1)在父亲没有重新立遗嘱或是赠与协议更改原分家单的情形下:原分家单有效。
(2)不是简单的赠与或遗嘱:其中对于房产的分配属于赠与,但对于房产以外“所余家产”的处理,应属于遗嘱性质。
2、“父亲后面立遗嘱将房屋重新更正分配有效吗?”:有效。
(1)如果房产证还没有变更为哥哥和弟弟的名字:应是有效。因为:原分家单对房产的分配属于赠与性质,在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重新处分财产。
(2)关于房产以外的“所余家产”:以后一个遗嘱重新作出处分的,应以后一个遗嘱取代前一个遗嘱,以立遗嘱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
3、“如果现在让哥哥和弟弟一起轮流照顾父亲,哥哥为了不让父亲到城里的住房,要求弟弟将装修过的房子换过来在老家照顾老人,是否有法理规定弟弟必须执行?”:
(1)如果承认原分家单的效力:弟弟就必须执行,因为合法成立的合同应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管是弟弟还是哥哥都应当执行,原房子虽然是弟弟装修的,但分家单上是属于哥哥的,哥哥可以要求弟弟将此房给父亲住。
(2)但是,弟弟也可以要求哥哥归还装修费用、并返还当初为哥哥哥买房所“支持”的费用,当然要在有证据的情况下。
(3)因为房产证还在老父名下:如果老父不再愿意将房产按分家单分配、而重新作出安排,则原分家单失效、房产赠与被撤销,哥哥不再拥有对弟弟装修过房子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弟弟当然也就不是“必须执行”哥哥的指令了。
4、“农村的分家单和后立的遗嘱哪个有效?”:分析见上。
5、“城市户口的儿子能否分得农村宅基地的房子?”:虽然农村的宅基地只能本村村民无偿使用,但这是继承所得,一般会认定可以。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在父亲没有重新立遗嘱或是赠与协议更改原分家单的情形下:原分家单有效。
(2)不是简单的赠与或遗嘱:其中对于房产的分配属于赠与,但对于房产以外“所余家产”的处理,应属于遗嘱性质。
2、“父亲后面立遗嘱将房屋重新更正分配有效吗?”:有效。
(1)如果房产证还没有变更为哥哥和弟弟的名字:应是有效。因为:原分家单对房产的分配属于赠与性质,在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重新处分财产。
(2)关于房产以外的“所余家产”:以后一个遗嘱重新作出处分的,应以后一个遗嘱取代前一个遗嘱,以立遗嘱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
3、“如果现在让哥哥和弟弟一起轮流照顾父亲,哥哥为了不让父亲到城里的住房,要求弟弟将装修过的房子换过来在老家照顾老人,是否有法理规定弟弟必须执行?”:
(1)如果承认原分家单的效力:弟弟就必须执行,因为合法成立的合同应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管是弟弟还是哥哥都应当执行,原房子虽然是弟弟装修的,但分家单上是属于哥哥的,哥哥可以要求弟弟将此房给父亲住。
(2)但是,弟弟也可以要求哥哥归还装修费用、并返还当初为哥哥哥买房所“支持”的费用,当然要在有证据的情况下。
(3)因为房产证还在老父名下:如果老父不再愿意将房产按分家单分配、而重新作出安排,则原分家单失效、房产赠与被撤销,哥哥不再拥有对弟弟装修过房子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弟弟当然也就不是“必须执行”哥哥的指令了。
4、“农村的分家单和后立的遗嘱哪个有效?”:分析见上。
5、“城市户口的儿子能否分得农村宅基地的房子?”:虽然农村的宅基地只能本村村民无偿使用,但这是继承所得,一般会认定可以。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一秋
- 2021-01-26 02:53
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效!
分家产之后,行为人可以立遗嘱,对还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的规定,程序合法,该遗嘱合法有效。
《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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