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请问:这是关于我购买房屋的时候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里的条款,根据以下条款规定出卖人算不算违约?如果算请告知道其中的技术在那里。我想向法院起诉出卖人违约。
第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天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分户产权登记,买受人应当协助办理。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出买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2每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再请问:这是关于我购买房屋的时候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里的条款,根据以下条款规定出卖人算不算违约?如果算请告知道其中的技术在那里。我想向法院起诉出卖人违约。
第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天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分户产权登记,买受人应当协助办理。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出买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2每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我国民法一般原则是原告举证的,即谁告谁负责拿出证据,也就是说
你必须有证据证明“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这种情况客观存在,以这一理由向法院主张权利才有可能获得支持。
在规定时间(180天)内出卖人没有为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那就是违约,白纸黑字。
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就告到法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