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造成死亡 自己不是主犯又是为成年 会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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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1 02:26
- 提问者网友:孤凫
- 2021-02-10 20:55
五个人在一起喝酒,我们里面有一个听到对面三个吃饭的中间的一个骂我门呢 他就过去打那个人了 我们几个也只好过去打了 他们用酒瓶打 打死一个(不是当时死的,是后来送医院过了几天才死的) 我只踢了一脚 就一脚 不是踢的死了的那个 第2天警察过来把我带走了 别的人都跑了后来又抓回来两个 先是拘留了20多天才叫监护人陪同审问了两次 我照实交代 过了1个也左右吧移交到检查院 现在又说是转到公安局了 我想问下我要判多少年?我是为成年 只打了一下 取保候审能不判吗?知道怎么处理的朋友说下 提点建议 谢谢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野慌
- 2021-02-10 21:04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辨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刑法第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从该罪所表现的客观行为可以看出,其行为方式仍然呈现多样化的特征。由于此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等犯罪客观表现形式有十分相似的地方,且在新形势下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在目前对此罪尚无明确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对客观要件的不正确理解,造成对寻衅滋事罪的误定。所以,从法理上理清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的内涵和外延对正确认定此罪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它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支配下,无故、无理殴打他人。这里“随意”应该成为界定殴打他人造成轻伤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本罪的关键。“随意”也即随心所欲,是指被害人的存在及行为不是行为人产生殴打被害人动机的客观、社会通行观念所能认可的缘由,而是基于其耍威风、取乐发泄、录求精神刺激等流氓意念驱动下产生的。这种随意支配下的行为的显著特征是以强凌弱,凭借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或者自己以往凶狠残暴的“威名”,随意殴打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填补自己 精神空虚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往往都有其自己的“理由”。但这些所谓的“理由”都是行为人为殴打他人所寻找的借口。其内容:要么编造;要么基于假想、猜忌;要么荒唐,逻辑混乱,不为社会通行观念所接受,反倒被公众认为是“强盗逻辑”;要么是社会生活中微不足道、鸡毛蒜皮的小事,被行为人用作殴人借口。这就是本罪所谓的“寻衅”,即没事找事。因此,准确界定“随意”,应着重以下几点:第一是主观动机,此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第二,看行为人是否“临时起意”。一般来讲,寻衅滋事中的争强好胜、抖弄威风、打人取乐的心理,注定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随心所欲、完全视其需要而决定。行为人的心理不是考虑“能不能打”,而是考虑“想打不想打”,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就是出于流氓动机的寻衅滋事;第三,看行为人是否经常性地殴打他人。因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还表现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犯罪后果所影响的非只一人一事,它的特性之一就表现为“多次殴打他人”或“殴打多人”;第四,看所谓的“事出有因”,是一种有违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口”,是一种毫无道理的“原因”,还是确实“事出有因”,司法机关不应受行为人辩解的影响,应客观独立地进行判别。例如,张某因同伙在酒吧与赵某发生争执并吃了一点小亏,便携带西瓜刀找赵某论理。因话不投机,张某就抽出西瓜刀向赵某头部砍去。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再如,某公司副经理王某去个体小超市购物,拿着选中的商品问个体超市老板能否便宜点,个体老板说“看你穿戴不象讨价还价的人,实在买不起就别买,我这里不讲价!”王某听到后觉得受了侮辱,便与老板理论几句,考虑到自己身份就没僵持多久。回到公司后,找来两民工,让他们去教训一下那老板,并言明“打几下就可以了,别把人搞残了!”两民工到超市后叫出小老板,劈头盖脑一顿打,将老板打成轻伤。上述两例的缘由能否判定为随意?显然,第一例中的行为人话不投机就殴人则具有耍威风、无事找事的动机,可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例二中的行为人受到了精神上的伤害,找人去教训被害人属事出有因,且被害人言语上确有过错。据此不能认定为随意,给他人造成轻伤的,视情况可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怎样理解“情节恶劣”呢?对此案,法无规定,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这要从通常的情节严重或恶劣的几个因素去考虑:(1)次数;(2)人数,规模;(3)手段;(4)结果;(5)发生时间、地点;(6)被害人情况;(7)动机卑劣程序;(8)行为人一贯表现;(9)行为人对行为过程中出现的伴随情况的处置等。因此,“情节恶劣”应有以下几要素:(1)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2)使用凶器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既包括多次殴打同一人,也包括多次殴打不同的人;(4)因随意打人受过治安处罚一次,再次随意殴人的;(5)一次殴打多人的;(6)殴打弱势群体的;(7)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8)随意殴打他人,致被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9)打人取乐,有侮辱情节的;(10)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心理严重不安等恶劣影响的,或在群众性聚会期间殴人,或在公共场所殴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等。
一、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它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支配下,无故、无理殴打他人。这里“随意”应该成为界定殴打他人造成轻伤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本罪的关键。“随意”也即随心所欲,是指被害人的存在及行为不是行为人产生殴打被害人动机的客观、社会通行观念所能认可的缘由,而是基于其耍威风、取乐发泄、录求精神刺激等流氓意念驱动下产生的。这种随意支配下的行为的显著特征是以强凌弱,凭借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或者自己以往凶狠残暴的“威名”,随意殴打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填补自己 精神空虚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往往都有其自己的“理由”。但这些所谓的“理由”都是行为人为殴打他人所寻找的借口。其内容:要么编造;要么基于假想、猜忌;要么荒唐,逻辑混乱,不为社会通行观念所接受,反倒被公众认为是“强盗逻辑”;要么是社会生活中微不足道、鸡毛蒜皮的小事,被行为人用作殴人借口。这就是本罪所谓的“寻衅”,即没事找事。因此,准确界定“随意”,应着重以下几点:第一是主观动机,此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第二,看行为人是否“临时起意”。一般来讲,寻衅滋事中的争强好胜、抖弄威风、打人取乐的心理,注定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随心所欲、完全视其需要而决定。行为人的心理不是考虑“能不能打”,而是考虑“想打不想打”,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就是出于流氓动机的寻衅滋事;第三,看行为人是否经常性地殴打他人。因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还表现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犯罪后果所影响的非只一人一事,它的特性之一就表现为“多次殴打他人”或“殴打多人”;第四,看所谓的“事出有因”,是一种有违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口”,是一种毫无道理的“原因”,还是确实“事出有因”,司法机关不应受行为人辩解的影响,应客观独立地进行判别。例如,张某因同伙在酒吧与赵某发生争执并吃了一点小亏,便携带西瓜刀找赵某论理。因话不投机,张某就抽出西瓜刀向赵某头部砍去。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再如,某公司副经理王某去个体小超市购物,拿着选中的商品问个体超市老板能否便宜点,个体老板说“看你穿戴不象讨价还价的人,实在买不起就别买,我这里不讲价!”王某听到后觉得受了侮辱,便与老板理论几句,考虑到自己身份就没僵持多久。回到公司后,找来两民工,让他们去教训一下那老板,并言明“打几下就可以了,别把人搞残了!”两民工到超市后叫出小老板,劈头盖脑一顿打,将老板打成轻伤。上述两例的缘由能否判定为随意?显然,第一例中的行为人话不投机就殴人则具有耍威风、无事找事的动机,可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例二中的行为人受到了精神上的伤害,找人去教训被害人属事出有因,且被害人言语上确有过错。据此不能认定为随意,给他人造成轻伤的,视情况可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怎样理解“情节恶劣”呢?对此案,法无规定,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这要从通常的情节严重或恶劣的几个因素去考虑:(1)次数;(2)人数,规模;(3)手段;(4)结果;(5)发生时间、地点;(6)被害人情况;(7)动机卑劣程序;(8)行为人一贯表现;(9)行为人对行为过程中出现的伴随情况的处置等。因此,“情节恶劣”应有以下几要素:(1)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2)使用凶器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既包括多次殴打同一人,也包括多次殴打不同的人;(4)因随意打人受过治安处罚一次,再次随意殴人的;(5)一次殴打多人的;(6)殴打弱势群体的;(7)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8)随意殴打他人,致被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9)打人取乐,有侮辱情节的;(10)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心理严重不安等恶劣影响的,或在群众性聚会期间殴人,或在公共场所殴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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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神也偏爱
- 2021-02-10 23:11
如果你踢了一脚得到证实,不会判刑的。不过你们5人呀,具有共同犯罪特征,没有证据证明你,就难说了。
- 2楼网友:不想翻身的咸鱼
- 2021-02-10 21:37
有几点,你说未成年人,在刑事年龄标准上分为三个档次,请问你是否满十六周岁?这是第一个问题.只要满意十六周岁即为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相对负刑事责任,但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理.
二,无论是当场死还是事后死,只要被害人死亡由于被殴打导致,就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必须清楚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什么,致命伤是什么.
三,从你简单的介绍来看,我不敢绝对确定,也许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那么后果就是刑事责任就比较重了,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假设你的打击不是致命伤,那么可以确定为从犯,但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即使是判了也不会重,当然你的情况介绍得不是太清楚.
四,说白了取保候审,就是等候审判嘛,能不审的吗?但是,既然如此情况,我认为更多是通过你的供述抓拿其余逃犯,这也应该是你自白和减轻处罚的途径.
五,至于上述几位仁兄的分析,会不会存在几名嫌疑人之间的翻供和推让呢?所以二楼的仁兄说的太绝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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