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伤一年后过了起诉期,理赔还需要调解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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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5 10:29
- 提问者网友:半生酒醒
- 2021-02-15 07:37
交通事故人伤一年后过了起诉期,理赔还需要调解书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舊物识亽
- 2021-02-15 08:24
这要看当时有没有报警和交警队出具的处理责任认定书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雪起风沙痕
- 2021-02-15 09:20
小雨:首先,我们一起来听一下今天的第一个案例。 【案例】前一段时间,王某驾车不慎将一位行人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由王某一次性支付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八万余元。可过了几天,徐某反悔,要求王某再支付1万元,并说如果王某不同意,则起诉至法院。 杨:会受理,这是属于一种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对其赔偿存在争议,可以到法院起诉,这是当事人的权利,不可剥夺。 杨: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协调,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规之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事故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雨:我明白了,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两种途径来协调损害赔偿。一种是请交管部门来调解赔偿,一种是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法院来裁决。一般情况下,经过交警部门的协调,达成了赔偿协议,如果有一方存在异议,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是不是说明交警出面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并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杨: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而其中的调解书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书。因此,若对方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从执行层面上来讲,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书没有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对方没有履行调解书的内容的,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对方不履行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小雨:现在社会的节奏是越来越快了,交通事故的处理也是越简捷越好,由交警部门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和到法院诉讼相比,确实是给交通事故当事双方节省了不少的时间和精力,也减轻了法院案件繁多的负重。不过有利也有弊,如果不同意赔偿协议,就意味着要花更多的时间来应付诉讼。 杨:是的,一般的交通事故我们都是建议由交警部门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因为这样既简单又快捷,同时,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也要考虑清楚后再在协议书上签字,免得事后反悔。如果当事人双方存在较大争议的话,还是选择直接起诉比较好。 小雨:说到这起案例,我想起曾经有位市民这样问我,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肇事方的经济能力有限,而且杨律师你刚刚也说了交警出具的赔偿调解协议并不具备强制的法律效力,所以受害人,也就是这位市民比较担心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那么能不能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直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吗? 杨:不可以,必须到法院起诉,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是要以原告向法院起诉为前提。 小雨:上一个案例中我们说到是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交警出具的赔偿调解协议,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下面我们将要谈到的是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就赔偿事宜存在争议的一个案例。之前我们的杨律师说了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不具备强制性。那么保险公司会不会不认可这种赔偿呢?探讨这个话题之前呢我们先来听听案例。【案例】 去年年底,李某驾驶车辆将骑自行车的刘某撞倒,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责。在刘某出院后,经过交警部门协调,车主李某和被撞人刘某签订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车主李某需向被撞人刘某支付10万元赔偿金。后来车主李某拿这份调解书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对该份调解书不予认可,理由是调解书内容未经其认可,部分赔偿项目过高。于是车主李某以保险公司不认可调解书为由,不同意按调解书向刘某赔偿。请问此调解书有无法律效力? 小雨:在这个案件中,李某驾车撞上了刘某,根据后来签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李某须向刘某赔付10万,但是后来保险公司不认可调解书,理由是调解书内容未经其认可,部分赔偿项目过高,所以车主李某也拒绝履行赔偿协议。请问杨律师,保险公司不认可协调书,是不是因为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不具备强制性。 杨:这两者倒没有很直接的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在交警部门的组织调解下,经双方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其性质属于民事赔偿合同。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因此,刘某与车主均受该调解书的约束。车主应按调解书的内容给付10万元的赔偿款。 这其中,保险公司不是调解书的当事人,不受调解书的约束,对调解书可以不予认可。但保险公司不认可调解书,并不意味着调解书无效,而是保险公司可以不按调解书的内容进行理赔,但是应该根据保险条款及相关法规对车主进行理赔。车主获赔偿金额不足10万元的差额部分,由车主自己承担。 杨:完全不同,因为赔偿调解协议是依据交警划分的责任认定书,而保险公司理赔是根据相应的保险条款和相关法规,两者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我们也会常常听到保险公司赔付不足的部分由车主自己承担。这个具体要看责任的大小以及赔付的一种标准。 杨:车主可以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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