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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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1 17:05
- 提问者网友:我是我
- 2021-02-11 02:37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款之规定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02-11 04:13
赔说来回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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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三千妖杀
- 2021-02-11 05:12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4条2款规定的内容是:“......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与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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