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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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5 17:58
- 提问者网友:半生酒醒
- 2021-03-25 05:11
签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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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轮獄道
- 2021-03-25 06:09
注意对方是否有逃脱责任的条款,还有就是合同不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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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第幾種人
- 2021-03-25 07:24
签合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 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 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节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 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现在的一些涉外谈判,往往是由外商一开 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 方塞进一些对我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谈判,极大地限制了谈判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 很难对合同进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字。
另外,如果用 外文文本作基础,也有诸多不利,不仅要在翻译内容上反复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义,还要考虑法律上的意义,一些约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词多 义,弄不好就会造成麻烦,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谈判中,应该争取拟就合同谈判的草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形势就会有利于我方。
要 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 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 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就掌握了主动权。
(二) 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 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信资情况,应该 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虽具体业务谈判,出现签约的不是上述人员,但 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分和权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 效性。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能草率从事。实行改革开放政 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但是,在与外商、港商谈判时,由于盲目轻信对方,草率签订合同,以致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单位为了急于引进、输 出,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信资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结果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进行信资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 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名片关衔很大,实际上是空的。还有,与外国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 誉和资产情况,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是不负连带责任的。
(三) 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 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 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例如,南方某一城市与港商签订了一个出售矿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确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车,时间一个月。由于没有明确提货车的型号,结果对方拉货的车越来 越大,明知吃亏,却也无可奈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棱两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争议纷纷,扯皮不断,甚至遗祸无穷。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 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此 外,对合同中的一些关键词句,一定要谨慎推敲,不能含糊迁就,有时仅一字之差,却“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业在与外商谈判合同履行保证书时,外商要求 写上“在发生受方取损失补偿时,要先取得供方认可。”为保留或取消“认可”两字,双方展开了辩论,僵持了两天,最后以理服人使外商放弃了 “认可”要求。因为,如果同意保留“认可”这一条,则供方银行的《履约保证书》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如供方不认可,出具《履约保证书》的银行就可以不受 理受方索赔的要求。《履约保证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成了骗取信任的一种形式。
(四) 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合同条款太笼统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厂从日本引进一套化肥设备,合同有这样一条:“
某管线采用不锈钢材料“。没有具体指明管线应包括阀门、弯管、接头等。结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认为管线只指管子,我方则认为包括其它,但由于合同没能写明,也无从交涉,干吃哑巴亏。
同 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例如,一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在价格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述价格包括卖方装到船舱 的一切费用。”而在交货条款中却又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买方负担装船费用的1/2,凭卖方费用单据支付。”这种前后矛盾的现象,最容易被人钻空子。
(五) 争取在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比 较重要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合同缔约或签字信式,要尽量争取在本地举行。因为签约地点往往决定采取哪国法律解决合同中的纠纷问题。根据国际法的 一般原则,如果合同中对出现纠纷采用哪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旦发生争执,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据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来做出判决或仲裁。
不 少人在签合同的时候就只是关注合同内容方面的东西,这显然是不全面的,合同的签订既包括了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同时还需要注意签合同当事人的资格。不具有相 关资格的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这样的情况也会对合同的履行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 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 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 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节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 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现在的一些涉外谈判,往往是由外商一开 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 方塞进一些对我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谈判,极大地限制了谈判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 很难对合同进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字。
另外,如果用 外文文本作基础,也有诸多不利,不仅要在翻译内容上反复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义,还要考虑法律上的意义,一些约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词多 义,弄不好就会造成麻烦,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谈判中,应该争取拟就合同谈判的草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形势就会有利于我方。
要 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 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 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就掌握了主动权。
(二) 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 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信资情况,应该 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虽具体业务谈判,出现签约的不是上述人员,但 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分和权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 效性。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能草率从事。实行改革开放政 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但是,在与外商、港商谈判时,由于盲目轻信对方,草率签订合同,以致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单位为了急于引进、输 出,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信资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结果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进行信资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 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名片关衔很大,实际上是空的。还有,与外国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 誉和资产情况,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是不负连带责任的。
(三) 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 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 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例如,南方某一城市与港商签订了一个出售矿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确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车,时间一个月。由于没有明确提货车的型号,结果对方拉货的车越来 越大,明知吃亏,却也无可奈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棱两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争议纷纷,扯皮不断,甚至遗祸无穷。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 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此 外,对合同中的一些关键词句,一定要谨慎推敲,不能含糊迁就,有时仅一字之差,却“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业在与外商谈判合同履行保证书时,外商要求 写上“在发生受方取损失补偿时,要先取得供方认可。”为保留或取消“认可”两字,双方展开了辩论,僵持了两天,最后以理服人使外商放弃了 “认可”要求。因为,如果同意保留“认可”这一条,则供方银行的《履约保证书》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如供方不认可,出具《履约保证书》的银行就可以不受 理受方索赔的要求。《履约保证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成了骗取信任的一种形式。
(四) 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合同条款太笼统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厂从日本引进一套化肥设备,合同有这样一条:“
某管线采用不锈钢材料“。没有具体指明管线应包括阀门、弯管、接头等。结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认为管线只指管子,我方则认为包括其它,但由于合同没能写明,也无从交涉,干吃哑巴亏。
同 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例如,一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在价格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述价格包括卖方装到船舱 的一切费用。”而在交货条款中却又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买方负担装船费用的1/2,凭卖方费用单据支付。”这种前后矛盾的现象,最容易被人钻空子。
(五) 争取在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比 较重要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合同缔约或签字信式,要尽量争取在本地举行。因为签约地点往往决定采取哪国法律解决合同中的纠纷问题。根据国际法的 一般原则,如果合同中对出现纠纷采用哪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旦发生争执,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据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来做出判决或仲裁。
不 少人在签合同的时候就只是关注合同内容方面的东西,这显然是不全面的,合同的签订既包括了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同时还需要注意签合同当事人的资格。不具有相 关资格的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这样的情况也会对合同的履行带来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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