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朱元璋指定的第一部法律名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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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11 14:06
- 提问者网友:骑士
- 2021-04-11 03:33
明代朱元璋指定的第一部法律名称是什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蕴藏春秋
- 2021-04-11 04:30
《大明律》
“轻轻重重”
朱元璋很重视立法工作,早在政权初建的吴元年(1367年),就命令李善长等人修订法律,当年修成,又派大理寺卿周桢等人训释含义,定名《律令直解》,颁行吴国控制的长江中游下地区,这是明代立法的开始,以后又经过洪武六年、九年、十六年、二十二年历次修律,到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亲自撰写的《律诰》三十条附在律后,历经三十余年修订的《大明律》终告完成。律定之后,朱元璋亲自下诏,“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大明律》是有明一代奉行不辍的根本大法,还直接影响到后代的《大清律》。
《大明律》的立法技术十分严谨,完全可以与《唐律》比肩。从体例上讲,明律沿袭晚唐两宋将律文分“门”的做法,全律共三十卷(门),其中《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列于篇首,又按照行政机关六部的设置,将其余二十九卷分别归入六部名下,分为《吏律》的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九十五条,《礼律》祭祀、仪制两卷二十六条,《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七十五条,《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一百七十一条,《工律》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整部法典一共四百六十条,大体与唐律持平,而按照行政机构排列的方法,比唐律十二篇更加方便查找,这是中华法系法典建设方面的一大发展。
《大明律》的立法思想仍然本着“明礼导民”、“崇尚简易”等儒家传统精神,字面上看不出什么变化,其特点只有在和唐律的比较中才能表现出来。清代人薛允升在《明唐律合编》中提出,明律较之唐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也就是对伦理罪处刑比唐律轻,比如隐匿丧事,唐律流二千里,明律仗六十;而对反逆、强盗等罪则处刑明显比唐律重,比如三谋(反、大逆、叛)罪,唐律首斩从绞,株连家属不处死刑,明律则本人凌迟、三族内成年男子一律处斩,强盗罪,唐律不得财徒刑二年,得财者还要分等处刑,明律不得财仗一百流三千里,得财者首从皆斩。类似得例子还有很多。
伦常犯罪侵犯的大都是家族的内部秩序,唐初胡风犹盛,不得已在法律方面严防死守,几百年之后汉人民间已经彻底皈依了儒家秩序,加上宋明理学虽然没有解决什么大问题,对个人私生活却影响不小,违反伦常行为的压力大部分被道德承受了去,因此法律无需过分严厉。如果看到朱元璋在基层的作为(下祥),就更能明确这一点。另外元代不屑于汉人伦常,元代法律对风俗犯罪惩罚偏轻,明代也延续了这个传统。
“重重”的现象也是几百年发展的结果,晚唐刑罚就已经偏重,五代酷法、宋代“严惩盗贼”,均比唐律偏重。原因仍然如前面分析宋代法律时所说的,皇权控制社会的广度不够,只能加重控制力度,才能保证金字塔结构的高度。这个分析对《大明律》也适用。实际上《大明律》律文反映出来的仅仅是一种倾向,看完下面对《大诰》的分析,这一点将更加明确。(说句题外话,研究法律固然要看律文,但仅仅看律文是不够的,君主为了装点门面,标榜“用刑宽恕”,正律往往偏轻,造成律文和实际脱节是正常现象。比如《大明律》中其实没有凌迟一刑,但凌迟却显然没有从明代司法实践中消失。)
明初,朱元璋还颁布了《大明令》一百四十五条,也分吏户礼兵刑工六令。后来大半为《大明律》吸收,也有少数沿袭到明代中后期。但是除此以外,唐宋时期的令、格、式、敕等单行法形式在明代都消失了!朱明王朝的后代皇帝都谨守祖制,决不敢越雷池一步,这和宋代不断发令编敕、调整上层建筑以适应商品经济变化形成鲜明的对照。从这些消失的法律形式中,明律的保守性质体现的十分明显。
“轻轻重重”
朱元璋很重视立法工作,早在政权初建的吴元年(1367年),就命令李善长等人修订法律,当年修成,又派大理寺卿周桢等人训释含义,定名《律令直解》,颁行吴国控制的长江中游下地区,这是明代立法的开始,以后又经过洪武六年、九年、十六年、二十二年历次修律,到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亲自撰写的《律诰》三十条附在律后,历经三十余年修订的《大明律》终告完成。律定之后,朱元璋亲自下诏,“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大明律》是有明一代奉行不辍的根本大法,还直接影响到后代的《大清律》。
《大明律》的立法技术十分严谨,完全可以与《唐律》比肩。从体例上讲,明律沿袭晚唐两宋将律文分“门”的做法,全律共三十卷(门),其中《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列于篇首,又按照行政机关六部的设置,将其余二十九卷分别归入六部名下,分为《吏律》的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九十五条,《礼律》祭祀、仪制两卷二十六条,《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七十五条,《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一百七十一条,《工律》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整部法典一共四百六十条,大体与唐律持平,而按照行政机构排列的方法,比唐律十二篇更加方便查找,这是中华法系法典建设方面的一大发展。
《大明律》的立法思想仍然本着“明礼导民”、“崇尚简易”等儒家传统精神,字面上看不出什么变化,其特点只有在和唐律的比较中才能表现出来。清代人薛允升在《明唐律合编》中提出,明律较之唐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也就是对伦理罪处刑比唐律轻,比如隐匿丧事,唐律流二千里,明律仗六十;而对反逆、强盗等罪则处刑明显比唐律重,比如三谋(反、大逆、叛)罪,唐律首斩从绞,株连家属不处死刑,明律则本人凌迟、三族内成年男子一律处斩,强盗罪,唐律不得财徒刑二年,得财者还要分等处刑,明律不得财仗一百流三千里,得财者首从皆斩。类似得例子还有很多。
伦常犯罪侵犯的大都是家族的内部秩序,唐初胡风犹盛,不得已在法律方面严防死守,几百年之后汉人民间已经彻底皈依了儒家秩序,加上宋明理学虽然没有解决什么大问题,对个人私生活却影响不小,违反伦常行为的压力大部分被道德承受了去,因此法律无需过分严厉。如果看到朱元璋在基层的作为(下祥),就更能明确这一点。另外元代不屑于汉人伦常,元代法律对风俗犯罪惩罚偏轻,明代也延续了这个传统。
“重重”的现象也是几百年发展的结果,晚唐刑罚就已经偏重,五代酷法、宋代“严惩盗贼”,均比唐律偏重。原因仍然如前面分析宋代法律时所说的,皇权控制社会的广度不够,只能加重控制力度,才能保证金字塔结构的高度。这个分析对《大明律》也适用。实际上《大明律》律文反映出来的仅仅是一种倾向,看完下面对《大诰》的分析,这一点将更加明确。(说句题外话,研究法律固然要看律文,但仅仅看律文是不够的,君主为了装点门面,标榜“用刑宽恕”,正律往往偏轻,造成律文和实际脱节是正常现象。比如《大明律》中其实没有凌迟一刑,但凌迟却显然没有从明代司法实践中消失。)
明初,朱元璋还颁布了《大明令》一百四十五条,也分吏户礼兵刑工六令。后来大半为《大明律》吸收,也有少数沿袭到明代中后期。但是除此以外,唐宋时期的令、格、式、敕等单行法形式在明代都消失了!朱明王朝的后代皇帝都谨守祖制,决不敢越雷池一步,这和宋代不断发令编敕、调整上层建筑以适应商品经济变化形成鲜明的对照。从这些消失的法律形式中,明律的保守性质体现的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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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胯下狙击手
- 2021-04-11 06:46
大明律
- 2楼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4-11 05:35
你好!
大明律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 3楼网友:往事埋风中
- 2021-04-11 04:54
《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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