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10日,A市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60万,用5辆汽车(每辆价值12万)作为抵押担保,汽车仍由该公司使用。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3辆汽车严重受损,送去大修。甲公司将此情况通知乙银行,银行要求公司提供新的担保。甲公司找到丙企业做保证人,银行予以确认。三方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偿还全部本息,由丙企业偿还。后甲公司到期未能还款,银行欲向丙企业索赔,恰在此时银行收到人民法院关于丙企业已申请宣告破产的通知。
根据案件分析:
(1) 乙银行在得知丙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应采取的措施。
(2) 未受损的2辆汽车是否仍可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优先受偿?
(3) 丙企业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
(4) 银行的贷款应如何清偿?
经济法作业,急急急!!!!
答案:1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8-01 02:46
- 提问者网友:沉默菋噵
- 2021-07-31 04:20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像个废品
- 2021-07-31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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