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保甲制度关于什么的?
- 提问者网友:藍了天白赴美
- 2021-05-16 01:07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举杯邀酒敬孤独
- 2021-05-16 02:28
清代的乡里组织承前代而有新的发展,主要为保甲。乡里组织系指存在于乡间,管理、经办乡间有关重要事务的组织。上占、中古时代,中国乡里组织多含民治色彩。宋以后乡里组织的官治因素日重,渐衍生为官衙在乡间的派出机构或承官衙意旨的办事机构。保甲制度始于北宋,为王安石首创,而为后世沿用和发展。顺治元年(1644年),清廷即在直隶、山西、山东推行保甲制,以整顿、稳定战乱后的秩序。之后,康、雍、乾三朝都对保甲制度有大的发展。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保甲组织被扩大,由原来的保、甲二级变为牌、保、甲三级,且组织监控更为严密。雍正四年(1726年)对保甲制度又作进一步发展,实施范围扩大到“熟苗熟僮”、棚民、寮民、蛋户、甘肃回民,特别是“绅衿之家”也一律编入保甲。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又作了大的改进,实施范嗣更为扩大,稽查更为严密,并明定“甲长三年更代”、“保长一年更代”。至此,清代保甲制度被基本固定下来。
清初尚有里社制与保甲制并行,分别承担征收赋役和维持治安的职能。里社制基于“因田定赋,订丁授职”的原理、目的,编组丁户。康雍之时,土地兼并加剧,人口增加且流动趋频,主要以丁口计征赋役的里社制渐渐难达其目的。鉴此,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二月清廷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年间又逐步在全国各地推行“摊丁入亩”的重大赋役制度改革。这些改革确定了只按土地纳税的单一征税标准,人丁编审不再受到重视。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清廷终于下令停止人丁的编审,里社制因里甲编组无从维持而逐渐驰废,其征收赋役的职能转为保甲制兼担,保甲制因此而愈加受到封建国家的重视。
清代保甲制度是封建国家在基层社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官治行政末梢在乡村社会的廷伸。所谓“王权止于县政”仅在县官由朝廷任命、薪俸由国家支付这个意义上才能成立。自宋代以还,封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呈步步增强之势,至清代达致顶峰。清代官府直接干预乡间事务的方式主要为两项:一为县衙胥吏差役下乡催征钱粮、揖捕人犯;再就是在乡间设立保甲制度。清代保甲制度定型后其职掌主要为三大项:户政、治安与赋役,其中治安又为重中之重,即所谓“保甲之设,所以弥盗安民”。为实现上述职能,清统治者沿用历代编户齐民的政策,大体以十进制编组民户,以每户门牌为基础,编造保甲名册。其步聚大致为:先由各州县官将“循字簿”和“环字薄”二册及门牌纸交予保正,保正交予牌长,牌长发给各户门牌纸,令其将户口详情填记而张贴门上。牌册由各户填记交予甲长,甲长将十牌名册汇编而制成循环两册,由保正转呈县府。县府对照之后,将循册保存,环册则发还甲长保存。若户口变动时,牌长应改填环册,定期(约每季一次)将修改的环册由保正转县,同时将循册带回。循册改正送县后再将环册携回,如此循环应用。
保正、甲长、牌头一般由当地民众公举,报县官点充。其任职资格为诚实、识字、有身家。上述职务,限年更代,轮流充任,以均劳逸。实际任斯职者多为普通中等民人,尤其是甲长、牌头。乡保和牌甲人役均要向县衙递交保状,并要有保证人一同画押。而乡保更是须定期赴县衙述职,即“点卯”。各府厅州县保甲事务,其指挥监督之责,由州县官掌之,而按察使总其成。可见,保甲制度确为官治行政在基层社会的延伸,承载着封建国家管制基层社会的重要职能。保正、甲长、牌头虽不是在编官吏,不领官俸,但却是“在官人役”,“以供县吏之役使,”其虽“流品卑低,并不齿于齐民”,但却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日趋职役化。时人言保甲制之重要性有称:“保甲之设,所以使天下之州县,复分其治也。州县之地广,广则吏之耳目有不及,其民众,众则行之善恶有未详,保长甲长之所统,地近而人寡,其耳目无不照,善恶无所匿,从而闻于州县,平其是非,则里党得治,而州县亦无不得其治……天下无一家一人不治焉。”。
按一定数量编组民户,在中国由来已久,代代而有。西周即行比闾族党之六乡及六遂制。商鞅变法,励行什伍连坐制,使这种民户编组增加了民人相互监视、纠举、连带负责的法家精神。而后历代统治者均奉行内圣外王之道,沿用不替。王安石变法,创保甲制,使之更趋严密、制度化。清承前制,又使之大为发展。这种以人民居住地为基础,按一定规则将高度分散聚居的基层人民组织起来,是封建政权实现其对基层社会有效统治的重要措施。清代地广人众,交通、信息条件差,正式官吏不足3万,州县之“亲民官”更不足2千。受这些主客观条件制约,清统治者必然如同前代一样采行保甲制,并予发展。这样,一方面可避免在州县之下再设正式官僚机构、委派正式官吏所带来的统治成本的巨增,另一方面又可博得不扰民、“无为而治”的美名。而本乡本土的保甲人员熟知当地情况,保甲制所设计的民人相互间共同担保、连带负责的机制,使官府可通过对保甲人员的督责达到对基层社会的有效监控和统治。有学者称:“以保甲和连坐为重要内容的连带责任,是小政府在有限的信息约束下控制大国家的有效手段。”即是此理。这种上下相维、左右相联、以民(实为半官半民)治民的制度,从统治者一面来说,确是良法美意。而保甲制的精髓即在“共同担保及共同责任之制,”“以为检举非为之制,此甲牌保正之精意也,”在保一方安宁这点上,保甲制或能起一定作用,但有关改善人民生产、生活却全然无涉。可见其实质全在役民与制民。
清代的乡里组织较重要的还有乡约,但清之乡约职能已趋狭窄,重在教化,宣化上谕,成为朝廷、官府的御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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