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二手房的,这次遇到了一个非常难应付的房东,
事情是这样的:2009-9-26签的合同,合同是定20个工作日后开始做手续,然后我们是11月2日,星期一,开始做手续,他说我们时间超过了,他是说10月27日,就应该开始做手续,
他说第一:我们要赔偿他想外面借款30万(是用来解压的钱)的一个月利息(三分利)就是9000元。(但是情况是这样的,他的理由是:他是按月来算利息的,我们11-2日开始做手续,正好超出了一个月,所以要我们赔偿他。我们有跟他说了,就算是在10月份开始做手续,他也没有办法马上就拿到钱,手续要做完全额房款才能到他手上。但是他就是一定要说这笔钱要有人买单。【就是一定要我们赔偿这笔钱】
第二:这个就是要把6万的定金拿走,
买方是不同意赔偿利息的钱,然后是继续做手续,就是给超时每天按总价的万分之五赔偿给卖方
说了怎么多就是想问问大家,有没有什么好的拒绝分案,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