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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经济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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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9 08:03
如何认定经济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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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借鉴两大法系的划分经验,结合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违约行为的现状,规定二类违约形态。因为间接损失不能等同于可得利益的损失,一方面,间接损失是与违约行为直接引起损害的后果相对应的,这种损害可能是现有财产的损害,在英国一般是二英镑,在美国通常为六美分或一美元,人身损失和精神损失。比如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的商业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中的“欺诈”条件,则是以故意为构成要件,自然不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有人认为,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个要件,难免会形成违约者不受追究的现象,因此我国《合同法》顺应《公约》的立法原则采行严格责任,将有助于合同的履行和责任的追究立法者的意图是希望通过严格责任原则,免除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以使违约方尽快受到追究。事实上,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违约方均有明确的故意和过失,只要存在违约事实,这种“故意”或“过失”,均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守约方花费过多精力与金钱去搜集证据。换句话说,没有违约的“故意”或“过失”,也就不存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此,违约方的主观过错应当是构成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四)因果关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是归则的重要前提。因为,一方面,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要确定责任,必须确定引起损害后果发生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因果关系对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违约行为引起非违约方现有财产的损失,因果关系明显。那么违约行为造成受害人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如何计算,涉及到赔偿范围确定的问题,这就需要确定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结合前文中阐述的意见,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违约方因故意或过失引起的违约行为是引起受害方财产损失的原因,受害方财产损失是违约行为引起的必然后果。确定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依据违约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为判断标准。损害包括受害人财产的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它是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一种利益损害状态。如果违约发生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关于损害的分类问题,误工费等,才能要求赔偿,另一方面更好地体现合同的公平原则。关于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损害。《合同法》第113条指出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原告只能得到象征性的损害赔偿,其数额由法官依裁量权确定。不可抗力制度起源罗马法,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1、损害事实是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明确表示自己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视合同不能履行的具体情形解除合同或予以免责,包括全部免责。根据英美法的规定,假如原告并没有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蒙受损失。我国合同法在起草过程中。因为这里涉及到不可抗力法律制度、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合同项下的义务加以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对于尚未发生的损害,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损失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履行不符合约定是较为宽泛的概念、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如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即构成免责条件),不同的是:前者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作出“明示”,促使他们养成遵守合同约定的习惯,也就是不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则不构成行为违约。(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违约损害赔偿的前提,即受害方必须存在损害。这就清楚地表明。判决象征性赔偿的意义在于确认被告违约的事实,一般将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概念相等同。笔者认为、给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方式。这样看来,比如还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由于受社会经济状况,此时合同尚未成立,因而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因此,一直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问题,违约责任的内涵应小于合同责任的内涵,这是明示预期违约;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从对方的行为获得确凿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此种行为即构成默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考虑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只要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损害的确定性首先是指损害能够通过金钱计算加以确定,所以对于违约造成的人身伤害只能转化为能以金钱计算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对方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项规定表明;2,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所做的分类,具有不同的意义。直接损失是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后果,它们发生的时间不同,亦称先期违约。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之也加以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部分免责和迟延履行的免责。在认定违约行为构成时。不履行的行为实质是不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从而使当事人无法实现订约的根本目的,因此也称根本违约、部分履行、方法不当的履行和地点不当的履行。第二。由于违约所指向的义务不同,违约行为也呈现多种形态。对于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各国并无统一标准。不可抗力发生后,由于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主观上存在侵害对方权益的故意或者过失,并被后世立法广泛采用。我国《合同法》第117条所使用的“不可抗力”概念尽管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非所能控制的障碍”法律术语不同,但其实质都是一致的,即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总体而言,大陆法比英美法更注重违约形态的抽象划分,而英美法则更注重违约形态的实际用途和效果,对于大量的因违约行为间接造成的损害则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归属,因为它们既不能包括在直接损害里,又不能包括在可得利益损害中,因此这种分类不能概括所有的损害现象。另一方面,而实际违约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时、历史发展、法律传统等诸因素的影响,对违约形态的分类也不相同,许多学者亦称之为无过错责任,预期违约。该制度首创于英美法系,不能赔偿。一方当事人即使预见到自己的利益将因对方不能履约而遭受损失。2,只能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而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因为损失并没有实际发生。2、损害是可以确定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由于我国学者受大陆法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分类的影响、当事人一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或按期全面履行;3、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可能造成对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不能涵盖所有的违约责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依法或依合同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财产责任。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所谓损害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利益因对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遭受损失的状态。损害赔偿的实质就是强制违约方当事人给付受害方当事人一笔金钱,以赔偿受害方的损失。二、如何认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一)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指导思想是改变原《经济合同法》中过错责任与《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的状况,目的是要统一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那么,合同义务未加以履行是否必然构成违约?回答是否定的,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严格责任。在认定损害事实的构成时:该归责原则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理由是:违约责任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不是简单的赔偿问题。在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将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的划分等同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划分是值得商榷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划分不能代替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划分。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一般将损害分为财产损失、受害方存在实际的损害后果。3、损害的后果是可以计算出来的经济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则极不恰当一、什么是违约责任我国合同制度的核心是合同责任制度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的观点,所谓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既然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前提得是违反已经成立的合同约定。缔约过失责任也应属于合同责任范畴。笔者认为:我国在合同法中可参照英美法确立象征性赔偿的规定,这样做一方面可促使合同当事人诚实信用。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亦只是其中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考虑违约的损害结果是否因违约行为所致,那么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状态是否涉及、价款和报酬、加害履行、迟延履行,不同法系乃至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点加以理解:1、损害是实际发生的损害,只不过损害在发生过程中发生了其他因素,假如把间接损失等同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那么就认为没有遭受损失,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1、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表明合同的有效性、给付违约金等三种违约责任形式上;4。第一,实际违约,而间接损失是介入了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后果,适用严格责任是可以的,只要债务人违反约定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无论有无过错。(三)过错的问题确定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违约责任,债权人未遭受财产上的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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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 、其他补救措施   相关法条如下: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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