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实施)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实施时间】1998-09-01)第五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两者规定的期限是否有矛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是否有冲突?
答案:3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2-01-01 09:42
- 提问者网友:贪了杯
- 2021-12-31 21:20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西风乍起
- 2021-12-31 21:43
你只看到规定的年限 没注意看开始计算的日期。两者计算的日期和约定主体是不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日期是从项目竣工验收开始计算;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主体是开发商与小业主,日期是从交付给使用人开始计算;明显要先竣工验收后才有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日期要早于交付使用的日期,因此并没有冲突。希望采纳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摆渡翁
- 2021-12-31 23:17
没有冲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侧重的是整体
《住宅质量保证书》侧重个体
如果真的有冲突的话,以最新生效的法律为准
- 2楼网友:掌灯师
- 2021-12-31 21:5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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