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母子地板砖,并代为用户施工.2007年12月,该厂承包了某个为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万元,其中:本城提供的木质地板砖为4 万元,施工方为6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厂给该歌舞厅开局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加入该厂2007年施工收入12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如果施工收入为10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120万元,又该如何纳税?
求详细计算分析过程.
增值税筹划 的 第三道分析题
答案:1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23 09:30
- 提问者网友:树红树绿
- 2021-04-23 06:23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患得患失的劫
- 2021-04-23 06:51
该混合销售行为应征税增值税(10+120)*17%。
由于其主营业务登记为生产销售木制品,施工属于兼营业务,未区分项目,征收增值税。
(10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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