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拘役罪犯的回家探视时间能否直接在判决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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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2 06:22
- 提问者网友:人傍凄凉立暮秋
- 2021-03-21 12:13
被判处拘役罪犯的回家探视时间能否直接在判决时扣除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轻熟杀无赦
- 2021-03-21 13:08
编辑同志: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据此,某市法院针对该市所有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按每月回家探视两天计算,直接在判决书中抵减刑期,确定实际执行的天数.如判决某犯罪分子拘役五个月,按每月回家二天计算,最终判决该犯罪分子实际服刑期为四个月零二十天.对这种做法,我们认为欠妥,首先,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回家探视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属选择性的.其次,可以回家"一天"至"二天",也不应当就高不就低,普遍适用二天.请问,对这种延用多年的做法,监所检察部门如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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