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须知:
百度上搜索的废话我都已看过,复制就请免了,对于此刑法理论问题,欢迎各位直接联系我探讨,分数不是问题,专业或不专业的人士均可发表自己的看法,思想有见地、说理充分者可夺魁!
问题说明: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教唆的故意在成立独立教唆的前提下只能指向直接故意,在危害结果已经产生的前提下既可以成立直接故意也可以成立间接故意。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的意志自由并非完全丧失,实施犯罪也是其主观选择的结果,即所谓“非完全的自愿”。
教唆犯是以共犯中的分工为标准划分的,胁从犯则是以其作用地位为标准划分的,对于同一概念的外延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其得出的不同结果具有重合的可能吗,有人说这样操作必然产生谬误!
教唆犯能否成立胁从犯
答案:6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8 16:27
- 提问者网友:最爱你的唇
- 2021-02-18 13:37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几近狂妄
- 2021-02-18 13:44
1. 教唆犯不可能成胁从犯
2.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3.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4. 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5.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6. 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从犯甚至主犯了。
2.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3.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4. 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5.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6. 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从犯甚至主犯了。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空山清雨
- 2021-02-18 17:27
教唆犯是共犯
- 2楼网友:不想翻身的咸鱼
- 2021-02-18 16:12
可以重合
教唆犯要有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即是在犯罪预备以前,还没有进入犯罪准备阶段
胁从犯是共同犯罪中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人,那么被教唆人完全可以胁迫教唆人参加犯罪活动,教唆犯从主观上不是要自己参加犯罪活动,但如果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也有可能
- 3楼网友:一秋
- 2021-02-18 15:57
你要问的是什么~~两者的区别吗?~~那一楼的很直接了~~重和~~那就要看犯罪的经过了~~如果真如所说~~一个是教唆故意犯罪~~一个是被迫要挟胁从犯罪那很好分清~~概念也不会乱~~主要是犯罪者的心理是怎么想~~
比如:某人被迫胁从犯罪问题他想的是~~反正我给他胁迫的~~抓了我没事~~这样乱来可能就很混乱了~~如果还有什么可以和我在线讨论我一般晚上都在~~我是业余的~~呵呵
- 4楼网友:鸽屿
- 2021-02-18 15:21
通说理论认为教唆犯不能使胁从犯,因为教唆犯都是主动引起他人犯意。像你说的那种被胁迫引起他人犯意,估计实践中不大可能吧。你想想啊,你都去勾搭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了,还说自己的被胁迫的,没人信吧?要是你,你能信吗?[qq:13]而且,成立胁从犯还必须要求胁从犯在共犯当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如果甲被乙胁迫教唆丙杀害丁,丁实施了杀人行为,那么甲在这个共犯当中对于杀人这个实行行为已经起到了支配的作用,就不能认为作用较小了,因此也不可能成立胁从教唆犯。
- 5楼网友:詩光轨車
- 2021-02-18 13:55
马克昌的举例是“受胁迫而帮助他人实施教唆行为的人”,这里并不矛盾,犯意未见得是由教唆人产生的;而且你所说的先教唆后帮助的行为应当按教唆犯论处,吸收犯中明确规定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看书的时候请注意这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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