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姥在农村买了一处房子(买房时太姥与我们已经共同生活近20年,太姥个人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来源)。原本太姥的意思是要将这个房子在自己百年之后奉献给教会,但是由于当时与太姥签订协议的人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长期对老人不管不问,因此,在老人的同意下,该房屋由我母亲办理收回(使用权与管理权)。我母亲的意思是,该房屋最终用途忠于太姥原意,还是用于奉献,太姥也留下字据要我母亲全权负责该房屋。后来太姥因身体原因被姥姥接到青岛,在海阳农村的舅舅舅妈藉此机会来到青岛,在太姥所租的房子里与太姥共同生活四年,直至太姥去世。
现在我的舅舅因自己将太姥伺候四年,养老送终为由要取得该房子1/2的使用权,请问律师我舅舅的要求是否成立。另外,因该房子是农村大队产权,我太姥所购房屋合同是否成立,如果该房屋拆迁,我们是否有资格获得新房补偿。
老人和自己共同出资买房,其他子女是否应有份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4 09:40
- 提问者网友:欲望失宠
- 2021-04-04 02:28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笑迎怀羞
- 2021-04-04 02:56
使用权你舅舅是没有资格的。如果该房屋拆迁,你妈妈是有资格获得新房补偿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woshuo
- 2021-04-04 03:13
一位六旬老翁与儿子共同出资购房,房产权写在儿子名下,后儿子与儿媳协议离婚,房产权分给儿媳。老人起诉索要产权被法院驳回。律师指出,老人对自己出资或借资和子女买房,必须保留证据,否则会留有后患。
2004年初,62岁的张大爷将自己的两套私产房屋卖掉后,又添11万元购置了一处新房。因为老人不能贷款,就将房屋产权人写在儿子名下,由儿子向银行贷款55000元。同年底,儿子与儿媳协议离婚,按照协议条款,该房产归属儿媳所有。张大爷以房屋产权和居住权受侵为由,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该房屋产权人归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权属的合法凭证。房屋产权人与出资人是两个不同概念,即使张大爷能够证明其为购置房屋的出资人,也不能依此取代他的儿子成为房屋所有权人,故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驳回张大爷的诉请。
代理本案的孙振发律师分析说,老人败诉的主因是他未保留与儿子共同出资购房的证据,也未明确自己为房产的共有人。
孙振发律师提醒老年人:出资或借资与子女购房时要有证据意识。参与出资购房时应将自己作为房产共有人登记在产权契证上;或订立书面出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自己拥有权利;或与子女订立赡养、共有、长期居住等附条件的赠与协议,而后再将购房款赠与子女。如果借资帮子女购房,要由子女的配偶出具借款凭证。这样,如产生纠纷,才能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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