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0年3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乐乐”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2004年8月,同一地域销售牛奶的乙公司将“乐乐”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即使“乐乐”不属于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
这个判断是对错
答案:1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28 14:05
- 提问者网友:杀生予夺
- 2021-04-27 15:20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舊物识亽
- 2021-04-2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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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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