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分析,相对应的,债务人的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在一定的条件下,如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作为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处理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分录:
这有两种做法,方法一是直接计到资本公积,因为旧的会计制度是计到资本公积的。
借:其他应付款-XX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方法二是先计待处理财产损益,因为税法规定不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的会计制度也是说计到当期损益。
借:其他应付款-XX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贷:企业所得税
个人比较倾向后面这种,不容易忽略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