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上诉人缴纳有关乡统筹、村提留及农业税等费用。成年后参于本村的选举,户籍也在
原告(1)的父母均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1)于1981年出生后也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父母共同参与土地承包,缴纳有关乡统筹、村提留及农业税等费用。成年后参于本村的选举等。1997年原告(1)到三明师范学习,将户口迁到三明,但原告(1)户口迁出期间,仍与父母共同参与土地承包,缴纳有关乡统筹、村提留及农业税等费用,参于本村的选举等。2000年原告(1)从三明师范毕业时,又将户口迁回被告村中。2003年8月18日,原告(1)与原告(2)登记结婚,2003年11月15日,原告(2)户口迁至被告村中,原告(1)与原告(2)并于2004年12月30日生育原告(3),2005年1月3日原告(3)申报户口,户籍也在被告处。
2003年,由于建造街面水电站需要。尤溪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9月13日发布《街面水电站尤溪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对街面水电站尤溪库区涉淹地区进行搬迁安置。其中,三原告所在的被告村也为涉淹地区,需进行搬迁安置。根据《实施方案》第十四条规定:“移民生产安置人数的确定:(一)2001年3月25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之前,户藉在库区的农业人口。……(三)、2001年3月25日以后至生产资源分配日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婚嫁迁入人员、新生婴儿和城市返迁人员”。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资源分配截止时间:2004年12月31日”。而原告(1)符合《实施方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2)、原告(3)符合《实施方案》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属符合条件的移民生产安置人员,理应享受分配生产生活配置费,而被告以原告不是被告村民为由却拒不支付分配的生产生活配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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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被占用得不到补偿款原因是教师身份应该怎么办?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7-31 12:56
- 提问者网友:骨子里的高雅
- 2021-07-30 15:11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患得患失的劫
- 2021-07-30 15:29
你的问题在于关键是如何理解“户藉在库区的农业人口”,在此,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是你的理解,另一种是你的户籍虽在,但你并非农业人口(教师)。因此,我仍坚持原观点。
但需要补充一点,你家的承包土地,应按土地计算征收后的损失补偿或赔偿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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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胯下狙击手
- 2021-07-30 16:24
以土地论,不以身份论。应当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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