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须满足哪些要件始生效力?
- 提问者网友:最美的风景
- 2021-05-05 21:58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毛毛
- 2021-05-05 22:31
这是合同法理论的问题。
- 1楼网友:深街酒徒
- 2021-05-06 02:20
交付在物权法上和合同法上的法律意义不同,在物权法中交付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不应规定为公示方式;而在合同法中的交付只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观念交付均无不妥。现实交付在占有移转时生效,观念交付随意思表示的生效而生效
交付从何时起发生效力,应当区分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予以确定。 就现实交付而言,由于其属于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结合,即交付行为由两部分构成:一,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二,移转动产的占有。二者缺一不可。我国现行立法尽管没有意思表示的专门规则,但按照意思表示的法理和合同法的规定,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对话形式的则在受交付人所了解时发生效力,如果是非对话形式的则在到达受交付人时发生效力。这里的占有移转显然仅仅是动产在空间上变换了不同的控制人,即从交付人控制变换成受交付人控制,该事实的完成即占有移转的完成。占有移转一旦完成即发生法律拘束力。交付的这两个要素中,占有移转的要素处于主导地位。基于占有的外观法理,单纯的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并不产生交付的效力,只有占有移转的完成才能认定为现实交付的完成,而从占有移转的完成一般也可以推定出交付人交付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故而,在现实交付情形,不存在交付的撤回问题。 而就观念交付而言,由于其不需要移转动产占有的要素,即交付行为仅以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为已足,因此,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即为观念交付的生效。撤回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则无疑义,概依意思表示撤回规则而为适用。
- 2楼网友:第四晚心情
- 2021-05-06 01:17
这要区分你们是怎么约定交付的,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完成交付,这样才合法。想了解具体内容请联系:河南雷涛律师137 8367 5648
- 3楼网友:千杯敬自由
- 2021-05-05 23:52
交付在物权法上和合同法上的法律意义不同,在物权法中交付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不应规定为公示方式;而在合同法中的交付只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观念交付均无不妥。现实交付在占有移转时生效,观念交付随意思表示的生效而生效
交付从何时起发生效力,应当区分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予以确定。 就现实交付而言,由于其属于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结合,即交付行为由两部分构成:一,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二,移转动产的占有。二者缺一不可。我国现行立法尽管没有意思表示的专门规则,但按照意思表示的法理和合同法的规定,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对话形式的则在受交付人所了解时发生效力,如果是非对话形式的则在到达受交付人时发生效力。这里的占有移转显然仅仅是动产在空间上变换了不同的控制人,即从交付人控制变换成受交付人控制,该事实的完成即占有移转的完成。占有移转一旦完成即发生法律拘束力。交付的这两个要素中,占有移转的要素处于主导地位。基于占有的外观法理,单纯的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并不产生交付的效力,只有占有移转的完成才能认定为现实交付的完成,而从占有移转的完成一般也可以推定出交付人交付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故而,在现实交付情形,不存在交付的撤回问题。 而就观念交付而言,由于其不需要移转动产占有的要素,即交付行为仅以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为已足,因此,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即为观念交付的生效。撤回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则无疑义,概依意思表示撤回规则而为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