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于8月5日想某建材厂发出一份传真,询问某建材厂是否有某牌子的通水管,如有,希望某建材厂报价,某建筑公司欲购买5000米。某建材厂立即答复它有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元。如欲购买,需要付10%的预付款,某建筑公司复函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签订合同书。某建材厂立即寄去该厂你定的合同文本,某建筑公司在收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并将通水管价格由每米15元改为每米14.5元,同时也汇去预付款725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一款中写明“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某建材厂收到该书面合同后,立即组织货源,于10天后备齐通水管5000米,于是某建材厂向某建筑公司发函要求发货。某建筑公司提出因无仓库存放,暂缓供货。某建材厂再次去函,如某建筑公司不能立即收获,该批货物将另做处理。某建筑公司复函,希望推迟1个月交货。某建材厂认为时间太长,遂将该批货物转售他人,并退回了付款。某建筑公司在1个月后,得知该批货物已转卖他人,而某建材厂又不能很快组织货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建材厂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请分析某建筑公司与某建材厂相互之间发信函的行为的性质,为什么?你认为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PS.一定要注明为什么。不要从网上抄的。
1 某建筑公司于8月5日想某建材厂发出一份传真,询问某建材厂是否有某牌子的通水管,如有,希望某建材厂报价,某建筑公司欲购买5000米。
这是要约邀请。建筑公司希望建材厂向自己发出要约。很明显,建材厂报价后,建筑公司还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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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材厂立即答复它有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元。如欲购买,需要付10%的预付款。
这是要约。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如欲购买,需要付10%的预付款”也表明建材厂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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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某建筑公司复函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签订合同书。
接受要约,是承诺。但合同并未成立(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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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某建材厂立即寄去该厂拟定的合同文本,某建筑公司在收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并将通水管价格由每米15元改为每米14.5元,同时也汇去预付款725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一款中写明“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
因为建筑公司对合同的内容(价格、交货时间)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因此构成了新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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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材厂收到该书面合同后,立即组织货源,于10天后备齐通水管5000米,于是某建材厂向某建筑公司发函要求发货。
构成新的要约。因为建材厂“要求发货”应理解为“要求立即发货”,其对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时间)作了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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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某建筑公司提出因无仓库存放,暂缓供货。
没有同意,不构成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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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某建材厂再次去函,如某建筑公司不能立即收获,该批货物将另做处理。
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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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某建筑公司复函,希望推迟1个月交货。
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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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某建材厂认为时间太长,遂将该批货物转售他人,并退回了付款。某建筑公司在1个月后,得知该批货物已转卖他人,而某建材厂又不能很快组织货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建材厂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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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分析,建筑公司与建材厂之间的合同并没有成立。
1、在双方签订合同前信函是合同要约行为与承诺行为,即某建材厂将合同文本寄给某建筑公司向某建筑公司发出要约,某建筑公司修改合同内容向某建材厂发出要约,某建材厂收到合同后,同意该合同,组织货源。此时,双方签订的合同成立。
2、某建材厂备齐通货源后,向某建筑公司发函及某建筑公司复函的行为,均属双方协商发货及收货时间。但协商未果。
3、某建材厂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该批货物转售他人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因为,双方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应以某建筑公司确认为准”。因此,某建筑公司要求某建材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诉请应得到法院支持。(个人观点,仅供参考。)